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今早續就《立場》鄒家成專訪文章盤問鍾沛權。控方先從內容逐句細問,指出內當中提及的「義士」意思為街頭抗爭中的犠牲者,鍾指伍演繹含糊「冇意見」,及後控方亦逐一列出專訪內的配相,稱可讓讀者看鄒的精神面貌以說服更多人支持他,鍾表示「唔一定」。鍾亦稱,審批文章時不會逐句逐字斟酌被訪者的說話,而是重視記錄能否準確表達其政治主張、根源及具體倡議的行動。【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控方繼續就〈【專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鄒家成: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盧斯達)〉一文盤問。就文章的採訪計劃,鍾指盧斯達是《立場》的特約記者,訪問前曾向他提出專訪最基本的要求,即要如實紀錄對方的說法,不要扭曲或斷章取義,而報道的方向及手法則「冇特別傾」。鍾指出,鄒家成和梁晃維的初選成績比意料中好,又是年輕政治人物,他當時通過短訊跟作者交談,很快有共識鄒及梁是值得採訪。
主控伍淑娟指,鍾最初供稱有採訪對象後才找記者做訪問,後來改變說法指記者有興趣才做採訪。鍾表示伍誤解他的意思:「嗱,呢度反映咗言論文字審查有幾危險⋯⋯係大家傾完感興趣,佢又覺得有意思就做。」
控方誤指2016發生傘運 問「本民前」是否好激烈
控方引述文章寫鄒家成的主張和理念,「16年那時已經有受影響,本民前的抗爭、香港民族黨出現,開始有種種想法⋯⋯」伍淑娟就此提問時指2016年的社會背景為發生「雨傘運動」,隨即被鍾沛權更正。
伍淑娟 (伍) 鍾沛權 (鍾)
伍:佢話16年已受影響,即係雨傘運動?16年係講咩背景呀?
鍾:佢呢句係講有本土組織出現,雨傘運動無記錯係2014年啦
伍:「本民」係咩機構?
鍾:「本民前」。
伍:就咁叫「本民前」?
鍾:「本土民主前線」
伍:係啲好激烈嘅機構?
法官郭偉健問:「『本民前』即係梁天琦嗰個組織?」「梁是重要人物?」鍾回答謂:「我冇咩判斷,我知佢有個角色,唔知叫召集人定發言人。」
控方指「義士」為抗爭的犧牲者 鍾:泛指參與或被捕者
控方續引文章,「⋯⋯釋放義士,就是因為大家是共同體,以手足相稱;撤回暴動定性,是對抗英殖以來的殖民地惡法;雙普選就是民主但也是解殖⋯⋯」,並向鍾沛權問當中提及「義士」的意思。
伍:即係大家就住呢件事作抗爭,都係手足,有犯事冇犯事都好,都係義士?
鍾:你嘗試加上自己演繹,我冇意見。
伍:以你對社會、對手足義士嘅理解,係咪我所講咁?
鍾:義士泛指街頭抗爭參與者。
伍:義士係有犧牲成份?
鍾:我冇意見。
伍:唔係咁點做義士?你參與街頭示威之嘛!
鍾:你叫我猜測某人用咩字眼嘅意思?
伍:基於你對社會理解,係咪我所講咁?唔係叫你猜測。
鍾:佢講釋放義士,咁釋放得,呢個義士係形容為被捕。如你話義士係被捕者,我會同意,但你演繹到犧牲,咁相對含糊。
伍:唔含糊!之前有篇報導講,有手足係有犧牲呀。
鍾:咁係嗰篇文章嘛。
伍:(提高聲線,並瞪眼直視着鍾)係社會嘅民情,嗰篇文章話有咁嘅民情,所以咁樣寫囉!
鍾隨後向伍表示,無須演繹「義士」有「犧牲成份」。
鍾沛權:審批文章不會逐字斟酌被訪者說話是否正確
至於「撤回暴動定性」那句,鍾解釋,是指對抗很多人認為英國殖民時期遺留的較苛刻、圍繞《公安條例》的控罪,如暴動。伍則反駁指,「撤回暴動定性」是指撤回社運中被捕人士的暴動罪,「就唔係話暴動本身係惡法」,她說罷再瞪眼看鍾。鍾再答謂:「咁相對暴動件事,就係條暴動法例嘛。」
伍淑娟指放眼2019年,不覺得有新聞講暴動是惡法,只有鄒家成這樣說。鍾表示「唔敢咁講」,並重申審批文章時不會逐句逐字斟酌被訪者的說話是否正確,而是着重記錄是否準確問到被訪者的政治主張、根源、具體提倡的行動。鍾表示:「你依家叫我答,我盡量做閱讀理解,只能用我最大能力理解。」
控方指配相令讀者知鄒家成精神面貌 可說服他人支持
控方逐一列出專訪內的配相,包括鄒家成在新界東初選論壇的情況、街站宣傳、衝擊立法會資料相、與張可森梁晃維的合照,及鄒中學時代手持「不懂政治,但我有良知」跟譚惠珠的合照。
伍淑娟遂問,專訪除文字報道以外,亦配合相片給讀者看鄒的精神面貌,或相關事件,可以說服更多人支持鄒。鍾答「唔一定」,並指出作者在文中亦含畜地質疑鄒是新晉政治人物,被認為是偽本土偽勇武,而當中鄒出現避答的姿態,很難評論是否令更多人或少人支持他,但同意邏輯上令鄒「曝光率多咗」。
鍾續指出,文章中看不清楚鄒政治主張的具體手段,即使提及將來會聯同外國圍堵中共,內容亦流於空泛。文末提到鄒要與志同道合的人一同革命、跟極權搏鬥,鍾認為這顯示鄒的實質行動感覺不太清晰,「革命、圍堵、搏鬥唔係好知想做啲咩」,並指鄒若尋求支持,除了用激烈字眼表達主張,亦應該要回答所追求政治主張的具體行動,但由始至終只得一個較具體手段,就是「否決財政預算案」。【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黃卉儀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