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第18天審訊|鍾沛權自辯稱不理解煽動所指 認為社交平台留言反映民情民意 不代表《立場》 《國安法》生效後曾用FB功能篩選「光時」字眼留言 惟成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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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第18天審訊|鍾沛權自辯稱不理解煽動所指 認為社交平台留言反映民情民意 不代表《立場》 《國安法》生效後曾用FB功能篩選「光時」字眼留言 惟成效一般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今(11日)續。鍾沛權自辯稱,《立場》所發布的《立誌》只為回饋會員,並非用以煽動他人,又言不理解煽動所指,「(傳媒)寫得出嚟出嘅,都係真誠相信內容係值得發表,呢種意圖係咪煽動?我⋯⋯我唔覺得係」,至於社交媒體留言是否有煽動之嫌,鍾沛權表示,部分民意及民情一直存在,或因標題而觸發部分人的情緒,與內容無關,更不代表《立場》的立場。他又提到,自《國安法》生效起,《立場》利用Facebook功能篩選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字眼的留言,但成效一般,未能百分百篩選,或有漏網之魚。審訊明(12日)續。【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控方指稱《立場》發布煽動刊物,問鍾沛權由《立場》發布的刊物《立誌》,是否用以煽動會員及港人?鍾沛權稱「一定唔係啦,一來唔係好理解煽動字眼所指,做傳媒做新聞,寫得出嚟出嘅,都係真誠相信內容係值得發表,呢種意圖係咪煽動,我⋯⋯我唔覺得係」,並指出版《立誌》用以回饋會員,並向他們重申《立場》的宗旨——「繼續以筆桿書寫真相,以真相追求公義」。

「真相」之重要為傳媒、新聞工作者之最基本

余若薇續問道,「真相」對鍾沛權及《立場》而言有何重要?鍾沛權明回答:「唔止對我同《立場》,對所有傳媒、新聞工作者都係最基本,真係最基本最基本」。他以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的「8.31事件」為例,「《立場》從來喺新聞中唔會話8.31太子站死咗人,因為無確切證據」,他又言「唔敢話我哋每一篇報道已經搵到晒所有真相,只可以盡量接近,未有就未有,但都要解釋點解未有,爭啲咩。」他並說,同時要做到持平。

鍾沛權引述BBC(英國廣播公司)就「持平」的指引,其中提到,不一定要在同一篇報道寫出另一方的聲音,只要在合理時段內發表,某程度上視為恰當的持平。他舉例指,《立場》的評論文章中,不乏建制派聲音,例如曾發表田北辰、葉劉淑儀的文章,然而「確實少啲」。至於如何平衡意見,他指出,即使部分建制派意見領袖不願讓《立場》轉載其文章,但《立場》會留意他們在其他平台發表的文章,「盡快引述意見,以報道形式出」。

鍾沛權又指,《立場》曾訪問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其後一些官方機構、意見領袖對於夏博義的抨撃涉及公眾利益,《立場》均有刊登,基本上無一遺漏。至於刊登前特首梁振英對夏博義的批評,鍾沛權稱,「梁振英幾頻繁喺社交媒體發表意見」,並提到梁亦是全國政協副主席,「我哋幾重視佢喺社交平台發表嘅意見」,某程度亦反映官方或某些陣營的想法。

余若薇又引述《立場》報道歐盟對《蘋果》停刊的看法(【蘋果終章】歐盟:明確顯示北京以國安法 打壓新聞言論自由);轉載何君堯談及遇刺案判刑太輕的文章;轉載屈穎妍批評ViuTV節目意識不良文章、批評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打倒昨日的我」文章等。鍾沛權表示,這些內容涉及公眾利益、具新聞價值,故此會轉載或報道,重申「無特別美化或者醜化任何一個人」。

唐英傑案後《立場》用過濾功能盡量篩走「光時」留言

余若薇續指,留意到「添馬台」等政府Facebook專頁的留言,亦有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該些留言至今未被刪除,問鍾沛權《立場》曾否篩選或刪除留言。鍾沛權稱,某程度留言反映民情民意,雖然有不少抨撃《立場》的「網軍」留言,但真誠地表達意見的仍佔大多數,所以《立場》一般對留言持「包容」態度,盡量不干擾不處理。

不過他指,自《國安法》生效後,法庭在「唐英傑案」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問題,《立場》於是使用Facebook的篩選功能,輸入關鍵字以自動過濾帶有「光時」等字眼的留言,然而功能只限於過濾文字,不包括影像圖片,故此成效一般,「唔能夠百分百全部篩走,會有漏網之魚,字眼可以千變萬化,好難窮盡(過濾)所有關鍵字」。

至於《立場》常用的另一平台Instagram,則未有上述功能,亦基於人手不足,「無可能24小時留意住留言做刪除工作」。

鍾沛權重申,民情民意或許一直存在,部分人或只因文章標題而觸發情緒,其留言未必與文章內容相關,不同意報道有煽動他人留言之嫌,況且留言亦不代表《立場》的立場。

散庭前,法官郭偉健關注辯方的主問需時多久,余若薇稱料本周內完成主問,審訊明(12日)續。【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黃卉儀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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