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今(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26日判刑,其間鍾沛權和林紹桐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被檢控的17篇文章之中,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裁定11篇具煽動意圖,其中涉及《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的6篇,4篇由區家麟所撰寫。判詞指,11篇文章於社會動盪、市民不滿甚至反政府之時發布,對國家和公眾安全造成潛在破壞。
6篇涉及《國安法》文章,由區家麟撰寫的〈災難現場〉,批評警方對《蘋果日報》高層的執法和檢控行動,為完全罔顧他們被捕的原因,不是因傳媒工作者身分,而是涉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境外勢力。判詞指,當時黎智英與外國政要有聯絡為人所知,區不能斷言警方行動毫無根據。另一篇同由區撰寫的〈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質疑「人大常委可隨時說明或釋法,識事(時)務的法官們自會知道新時代的公正為何物」,判詞批評「這是不折不扣的藐視法庭行為」。
至於另外兩篇由陳沛敏和羅冠聰所撰寫,判詞指陳沛敏以「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與兩宗「不可互比」的案件相比,挑動讀者反政府情緒;羅冠聰則抹黑《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郭官在判詞中,按控方分類將17篇被檢控的文章分為四組:與民主派「35+」初選案相關、有關《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涉潛逃受訪者和倡議制裁,以及抹黑警方合理執法等。
當中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理據如下:
控方分類:有關《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
| 文章 | 作者 | 裁定 | 理據 |
|---|---|---|---|
| 【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 陳沛敏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煽動罪執法和檢控程序 |
| 【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 | 羅冠聰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煽動市民削弱中央管治 |
| 【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 | 區家麟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和司法系統 |
| 【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 | 區家麟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指《國安法》令政權擴展示沒有邊界 |
| 【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 | 區家麟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等為政權濫用的法律武器 |
| 【博客文章】災難現場 | 區家麟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於個別案件的執 |
控方分類:與民主派「35+」初選案相關
| 文章 | 作者 | 裁定 | 理據 |
|---|---|---|---|
| 【立會選戰】專訪—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 | 楊天帥 | 具煽動意圖 | 引發讀者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產生強烈敵意,不承認其合法性和權威,煽動讀者「攬炒」特區 |
| 【專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鄒家成: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 | 盧斯達 | 無煽動意圖 | 雖提及鄒家成對中央或特區的不滿,但較大篇幅談論他對泛民或民主派的不滿 |
| 【專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梁晃維:可能連區議員都時日無多 | 盧斯達 | 無煽動意圖 | 雖涉表述梁晃維的政治觀點,但無抹黑或貶低某一方 |
| 【博客文章】香港—美麗島 | 羅冠聰 | 具煽動意圖 | 無基礎指律政司檢控為荒謬和濫權 |
控方分類:涉潛逃受訪者和倡議制裁
| 文章 | 作者 | 裁定 | 理據 |
|---|---|---|---|
| 【倫敦專訪】一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 阿草 | 無煽動意圖 | 只集中討論羅冠聰流亡後心路歷程 |
| 【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 | 羅冠聰 | 具煽動意圖 | 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和反政府情緒,教讀者保持戰意 |
| 【專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 / | 無煽動意圖 | 雖涉許智峯的政治觀點,但著重交代離港後動向 |
| 【專訪】逃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 | 林彥邦 | 無煽動意圖 | 雖涉梁頌恆政治觀點,但無進一步煽動他人行動 |
| 【博客文章】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世在人間 | 張崑陽 | 具煽動意圖 | 無客觀基礎下對中央或特區作出謾罵 |
控方分類:抹黑警方合理執法、攻擊中共政權
| 文章 | 發布日期 | 裁定 | 理據 |
|---|---|---|---|
| 【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 | 2021.11.11 | 具煽動意圖 | 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美化暴動者,意圖重燃已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對特區和警方的憎恨 |
|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 | 2021.12.05 | 無煽動意圖 | 純屬新聞報道 |
6篇寫《國安法》執行 區家麟佔4篇
其中涉及《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的6篇文章,全部被裁定屬具煽動意圖,郭官認為,該6篇文章發布時,正值社會動盪、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政府之時,有關文評的內容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和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和特區政府權威、香港司法,故具《刑行罪行條例》第9(1)(a)及(c)所指的煽動意圖,即引起憎恨中央、香港政府、司法。
判詞提到,區家麟在〈災難現場〉中批評警方對《蘋果日報》5名高層的執法和檢控行動,該文指「完全罔顧陳沛敏及其他蘋果高層,不是因為他們傳媒工作者的身分被拘捕,而是因為他們涉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並且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
判詞認為,區無理由知道控方所掌握的證據,亦不會知《蘋果》高層的作為,但《蘋果》東主黎智英與外國政要有聯絡,為大眾所知的事,至於是否構成罪行,毋須由本庭決定,然而區「不可能斷言說警方的拘捕行為是完全沒有根據」。
判詞又批評,區以留在「災難現場」的「記者」來形容陳沛敏和其他高層,實為沒有事實根據的比喻,目的只是抹黑此執法行動。而區聲稱在《國安法》下出現的種種災難如未審先坐牢,同樣沒有根據,因陳沛敏被捕後仍獲保釋,直至正式被檢控,控方才向法庭申靖將她扣留,但區對此視而不見。
故此,郭官認為文章無提出客觀基礎,便攻擊《國安法》於個別案件的執行,以及律政司和法庭。
〈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不折不扣藐視法庭
判詞續指,區於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中批評《國安法》適用範圍過闊,令政權擴展至沒有邊界,另質疑法官是否可獨立公正處理案件,但忽略了實施《國安法》的必要,以及類似法律在西方民主國家同樣存在。
郭官直言「區家麟不是律師,當然他可以索取法律意見,更可以做研究,但他從來沒有指出《國安法》的條款含有哪些條件,與其他國家(包括普通國家)不相同」,只要他曾研究或索取法律意見,就會了解條文必須依照法例詮釋原則來訂定意思,並不容許執法機關濫權。
判詞質疑,整篇文章除了對《國安法》作出投訴,無任何實質理據,連最低限度,即《國安法》與其他國家法例相比是否有不尋常條件,他都沒有指出,「本席相信是,他根本未能指出」。
判詞又逐點質疑當中的內容,包括區投訴「律政司追殺政敵絕不手軟,可以覆核刑期,可以上訴再上訴」,然而上述程序為香港法律一部分,並非《國安法》提供。區亦投訴「法律程序可以有人大常委守尾門」,但人大常委功能等同英國國會,固然有權在符合《基本法》之下解釋法律。對於區指稱「人大可隨時說明或釋法,識事(時)務的法官們自會知道新時代的公正為何物」,郭官批評「這是不折不扣的藐視法庭行為」,重申所有法官都要按誓詞履行職務。
至於另一篇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判詞直指區在文章中自行詮釋言論自由,再根據他的定義,來批評有關煽動罪的法例和判決,在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和《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條文,為政權所濫用的法律武器,打壓言論自由。
〈2020香港新詞〉:挑動、附和追求港獨者情緒
就〈2020 香港新詞〉而言,判詞指文章對憲制、中央及特區政府管治形容「極為負面」,包括「一國兩制確診、插喉彌留」、「一個奇跡的崩壞」、「管治瘟疫」、「暴政之下、香港出現第一代政治犯」、「苛政猛於武肺」;另以「猙獰面目」形象化地抹黑中國外交官。文章在無提出客觀基礎之下,攻擊《國安法》以至司法系統。
其中判詞提到,中央政府官員和建制派曾說過,頒布《國安法》是「二次回歸」,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真真正正再次在香港行使主權,《國安法》或任何條文都提及會影響《基本法》下的兩制,但區描述2020是「一國兩制確診」,是抹黑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國安法》。
判詞續指,文章提到的「一個承諾的破滅」,所指的是全面直接選舉特首和立法會的承諾沒有落實,然而《基本法》只承諾香港人高度自治,全面直選須視乎本地情況,「當香港有不少人要求中央完全不過問香港的事務時,這就等同獨立,這是不可能容許的」,質疑區的文章「只是挑動、附和那些仍然追求香港獨立的人的情緒」,對新詞的解釋只是「政治表述」。
〈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字眼激烈煽情
至於另外兩篇涉及《國安法》、亦被裁定為煽動文章的博客文章,分別是〈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
郭官指,前者的作者陳沛敏以3案對比,分別是「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案、女童違反防疫限聚令被捕、巴士司機在遊行現場不小心駕駛,再問哪宗案件會引人憎恨和藐視特區政府,然而兩案與譚得志案不同,陳沒有說清楚譚得志多次在街頭散播煽動言論,被捕後獲得保釋,其後不斷犯法再被捕,因此有關對比「絕不恰當」。
此外,陳無疑明示或暗示表明支持譚得志的行為,其行動並無違法,有關拘捕只是不合理打壓,判詞指是導致人們憎恨政府及執法機關。當中「政權殺快必儆香港人,紅線不斷收龍門不斷搬,反正誰大誰惡就可以指鹿為馬」,更是抹黑政府、執法機關和法庭。判詞指,整篇文章字眼激烈煽情,無提出客觀基礎,完全漠視警方有必要執法,引用兩宗「不可互比」的案件,只為挑動讀者反政府的情緒。
羅冠聰屬倡港獨逃犯 舉例子顛倒是非黑白
最後一篇是由羅冠聰撰寫的文章,判詞指文章發布之時,羅是倡議港獨、潛逃海外的逃犯,他在文章開端便抹黑《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
此外,他提出的例子顛倒是非黑白,包括指《國安法》將以往法律漏洞堵塞,又散播恐懼,指稱《國安法》下,更多個體會互相監察,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公民社會的關係,再抹黑政府以《國安法》斷裂人與人之間的連結。判詞又批評文章「等同制造恐懼」以作攻擊,更指導讀者低調地以非政治組織聯絡、隱藏及蔓延開去,顯然是煽動香港市民做好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擴闊對其戰線。【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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