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擺街站被控無牌籌款罪成判罰款 官指條例涵蓋網上收款 陳寶瑩庭外批政府「陰乾」 收窄團體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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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擺街站罰款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及兩名義工於2021年7至8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要求「釋放政治犯」期間,在易拉架海報上展示網上平台Patreon的二維碼,被票控無牌籌款,共涉5張傳票。3人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16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曹遠山指,雖然他不接納警員指陳寶瑩發言「有滲透到籌款嘅意思」,但海報上印有「捐款撐長毛」等字句,認為籌款方式不限於收集實體鈔票,亦可透過互聯網線上收款,裁定其中兩罪罪成,判處罰款;至於另外三罪,由於案發時海報沒有捐款字眼,則罪名不成立。陳寶瑩庭外批評政府利用法律「陰乾」政治團體,強調若失去市民經濟支持,團體難以展開活動,「先唔講言論自由嘅空間收細咗,連我哋存在、生存嘅空間亦都係收細咗」。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庭外形容,是次判決對小團體而言「很大打擊」,因為即使只派發附有籌款連結的刊物或傳單,也有可能墮入法網。陳寶瑩批評,政府「用一種好陰乾嘅方法、用一啲法例去殺我哋於無形」,指出若政治團體失去市民經濟支持,難以展開活動,「先唔講言論自由嘅空間收細咗連我哋存在、生存嘅空間亦都係收細咗」。

辯方審訊時爭議,被告沒有提供籌款箱等實際籌款工具,而根據法例,「公眾地方」的定義為公眾可隨時進入、實際存在的空間,而非互聯網的虛擬空間。

法官指立法原意為確保公眾安寧 收款方式非重點

暫委裁判官曹遠山今首先指出,條例立法原意是規範影響公眾安寧及公共衞生的行為,著眼點並非收錢行為本身。曹官又同意控方所指,不應將「籌款」的定義侷限於收集實體鈔票,因為會有違立法原意,認為利用互聯網線上收款亦屬公眾籌款。

針對7月24日、牽涉陳寶瑩(67歲)及唐婉清(74歲)的兩項傳票控罪,曹官同意辯方所指,控方證人警員吳嘉欣稱陳寶瑩發言「有滲透到籌款嘅意思」,但卻沒有任何記錄,有機會將陳的政治發言與易拉架內容混淆,有關證供並不可靠。不過,曹官指出,兩個涉案易拉架海報上印有「捐款撐」長毛(梁國雄)、Figo(陳皓桓)、岑子杰和吳文遠的字句,並印有連接Patreon平台的QR code,被告明顯有籌款行為。

對於辯方指無證據顯示有關連結能成功籌錢,曹官直言有關說法「不切實際」,強調有關籌款平台運作正常,QR code與平台之間只有「一鍵之遙」,遂裁定兩被告當日在公眾地方有籌款行為,兩人罪名成立。

陳寶瑩罰款1000元 義工唐婉清判罰款800元

針對8月14日、牽涉陳寶瑩、唐婉清及何榮溢的三項傳票控罪,曹官指出警員證人只記得被告呼籲支持街站,但不記得詳細內容,亦不肯定街站的箱子是否籌款箱。曹官續指,易拉架與7月的有所不同,上面沒有任何捐款字眼;雖然海報左下方仍有社民連的銀行戶口號碼,以及連接至社民連網上捐款平台的QR code,但字體頗細、用意不明顯,故不能肯定當日有籌款行為,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求情強調,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抗辯方向只針對狹窄法律議題,節省法庭時間;本案案發時間較短,被告一直保持和平,沒有構成任何妨擾或阻礙,警方介入時態度合作。黃續指,當日沒有任何人成功捐錢,也沒有任何被告因籌款而得益,並強調兩被告在7月事件後「有進步」,修訂了易拉架內容。曹官聽取陳詞後,判街站負責人陳寶瑩罰款1000元,義工唐婉清則判罰款800元。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曹遠山
被告:陳寶瑩、唐婉清、何榮溢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
案件編號:KCS1423-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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