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周嘉發初選案開審日法院外示威 拉低口罩5秒遭票控違口罩令 辯稱因咪高峰不能運作 需讓示威聲音接觸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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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年2月初開審當日,社民連三人包括主席陳寶瑩、外務副主席周嘉發及成員曾健成,在西九龍法院中心外舉橫額示威,其間周嘉發涉拉下口罩叫喊,被警員即場票控違反「口罩令」。周不認罪,案件今(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警員庭上供稱,被告曾拉低口罩叫口號約5秒,沒有使用咪高峰。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周選擇不作供,在結案陳詞中稱當日因咪高峰不能運作,故在嘈吵的環境下,有必要拉低口罩,確保示威聲音接觸到更多人,強調並非蓄意挑戰法例。案件押後10月20日裁決。

傳票控罪指,周嘉發於2023年2月6日上午9時23分,即醫務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長沙灣通洲街501號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即醫務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被告沒律師代表親自盤問證人及作結案陳詞

周嘉發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上庭應訊。控方指控周曾拉下口罩5秒「嗌咪」,周則爭議其行為符合法例中的合理辯解,希望法庭釐清他拉下口罩數秒以行使其示威權利被定罪,是否妥當的做法。

控方今傳召警員22322李偉華(譯音)作供。李案發時駐守長沙灣分區特遣隊,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維持秩序,其間看見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人士,在法院外公眾地方平排站著示威,而站在中間的被告,左手碰著一幅橫額,右手則拿著一支咪高峰,他當時戴上口罩,用咪叫喊口號約一分鐘,內容大概指「4、50個警察唔阻人,3個示威者就阻人」。其後被告將口罩拉低至下巴位置,露出鼻和嘴巴約5秒,在沒有使用咪高峰下叫喊口號,之後經其身旁女士提醒,被告隨即戴回口罩。

作供警員稱現場嘈吵 不清楚被告是否成功使用咪高峰

李遂以違反口罩令,將被告由示威群中帶到一旁,並由同袍將其帶上沒有警察標誌的民用車輛。李之後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問及被告為何拉低口罩,但他沒作回應。

在周嘉發親自盤問下,李同意當時有超過30名警員在場駐守,另有記者等公眾人士,環境嘈吵及混亂。被告問李有否聽見他向著咪高峰說「testing」,李否認並指不清楚被告是否成功使用咪高峰發出聲音,因二人相隔達3米距離,而現場環境亦很嘈吵。

警否認延遲作票控以阻示威 被告稱拉低口罩非蓄意挑戰法例

被告另指出,由他拉低口罩至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歷時約20多分鐘,質疑李刻意延遲發出告票,以等待所有人士進入法院,才將其放行,令沒有人再留意示威;李表示不同意,解釋稱:「因為我仲有其他更重要嘅任務要做,要維持法庭外嘅秩序」。被告又指出,李從無詢問他拉低口罩的原因,李亦表示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隨即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周嘉發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亦選擇不作自辯,並親自作結案陳詞,質疑檢控是踐踏言論及示威自由。他指出,當日有必要在初選案開審前,在法院外進行示威活動,惟他一出現時,已有警員將其包圍。他在多次測試咪高峰並發現不能運作後,認為有必要拉低口罩,以確保聲量可盡量接觸到更多人,重申並非蓄意挑戰法例,只是迫於無奈下作出此決定,而當其他人都戴上口罩時,他的行為並不構成重大傳染危機及風險。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余俊翔
被告:周嘉發
控罪:違反口罩令
案件編號:KCFS4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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