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任扮受要脅 圖騙兩女性交3罪罪成 還柙9.28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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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任職社區主任的青年黃煒龍,被指利用交友程式假扮他人,又再扮受要脅,然後脅迫兩名女子與其發生性行為,被控4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受審,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2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成,餘下1項「非禮罪」早前就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案情中可輕易推斷被告以「黃子豪」及「William Wong」兩個身分作出威脅恐嚇手段,企圖促使或促使兩名事主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案件將押後至9月28日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並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黃煒龍(案發時19 歲)早前否認4項控罪受審,包括1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2日在旺角智選假日酒店某室,企圖以威脅恐嚇手段,促使X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2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1項「猥褻侵犯」罪,則指他在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某室,以威脅况恐嚇手段,促使Y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猥褻侵犯Y。

辯方曾爭議警沒手令下檢取被告手機 官指案件有迫切性接納可呈堂

辯方在審訊時曾爭議被告3部手機證物的可呈堂性,指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非法獲取被告手機內容,另指無法完全肯定是被告向事主X及Y發出恐嚇信息,以促致她們非法性交。此外,辯方又指在事主Y報案後,警方在知悉被告的手機是關鍵證物,直到拘捕被告前約10個小時,都沒有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辯方另指拘捕及檢取證物的兩名警員證供不可信,指他們曾向被告稱若不主動交出手機會作出拘留,警員亦沒有清楚交代何時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

不過,法官姚勳智今裁定兩名進入被告住所進行拘捕及檢取證物的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指他們作供清晰、盡其所能回答問題,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證供亦互相脗合和支持。姚官又指,警員何時記下被告的手機密碼非關鍵之處,他們有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亦知悉相關權利。

姚官認為,警方盡快申請搜查令或是最適合做法,但明白案件的迫切性,警方會擔心被告潛逃,以及或有更多受害者出現,因此當時立即申請搜查令為不切實際;警方亦應授權檢取證物,而在檢取手機時,被告及其父親均未有反對,故批准被告3部手機的內容均可接納呈堂。

官指扮被威脅的被告表現輕鬆 能輕易推斷在假扮他人

法官續分析兩名事主X及Y的證供,裁斷她們同為誠實可靠證人。她們分別在交友程式上認識「黃子豪」及「William Wong」,之後被邀約到酒店房間慶生,惟「黃子豪」及「William Wong」均沒出現,現身的被告則一人分飾兩角,扮演與兩名事主一同被「黃子豪」或「William Wong」威脅,以促致兩人與被告性交;而女事主X拒絕及揭穿被告,事主Y則在受威脅下與被告發生兩次性行為。

法官認為,從案件的綜合分析,可輕易推斷被告就是「黃子豪」及「William Wong」,亦無任何證供反駁、削弱及推翻此無可抗拒的推斷,指出因在上述兩個身分向事主發出的訊息中,均顯示「黃子豪」及「William Wong」知悉被告與事主在酒店房間內的對話內容,而被告在案發時,又加插恐嚇事主的說話,包括指「黃子豪」是黑社會及「William Wong」認識警方高層等。

另被控非禮罪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姚官續指,扮演被威脅的被告表現輕鬆,與事主Y在假扮性交配合要求時,更被Y形容他「口裏說不,但身體好誠實」;被告手機內亦有多段與Y在酒店房內拍攝的相片及片段,以及「William Wong」曾向Y發送的片段,因此裁定被告毫無疑問是以威脅恐嚇手段,企圖促使或促使兩名事主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

至於餘下一條非禮罪,指被告在與事主Y性交期間,曾用手觸摸事主胸部及私處,因庭上控方未能在證人口中提出所關證供指控被告,故此該控罪早前就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案件將押後至9月28日求情,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姚勳智
被告:黃煒龍
控罪: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及159G條)、猥褻侵犯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啟陽
案件編號:DCCC6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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