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慶黃金周期間,一名五旬的士司機在萬宜水庫東壩企圖濫收5名遊客車資,拒絕按咪錶收費,提出按人頭每人收取100元,才願接載遊客至落馬洲管制站,警方在附近打擊的士違規時目擊情況,上前截停及拘捕司機,司機警誡下稱:「我一時貪心先至收100蚊一個人去福田口岸,下次唔敢,畀一次機會。」
涉案司機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自行求情稱「以後唔會再犯」;裁判官丘國新就指「有啲人詬病香港的士服務⋯⋯就係呢啲咁嘅行為啦」,批評司機行為「唔要得」,判處他罰款2,000元,同時下令暫停的士駕駛執照4星期。
被告葉浩祥(53歲,的士司機),被控於2025年10月3日,在西貢萬宜路萬宜水庫東壩,身為一輛供租用及展示車輛登記號碼ZW6323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企圖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條例》附表5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警員事後測試 發現實收車資連附加費為417.2元
案情指,案發當日傍晚6時許,警方在萬宜水庫東壩附近打擊的士違規行為,其間聽到5名遊客詢問被告,可否按咪錶收費接載他們至落馬洲管制站,被告拒絕,並要求每人支付100元,即合共500元。除5人登車外,他們又將兩個行李箱放在的士的車尾箱,其後警員截停的士,5人當時未支付車資。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一時貪心先至收100蚊一個人去福田口岸,下次唔敢,畀一次機會。」
警員之後於10月15日,由東壩駕駛至落馬洲管制站福田口岸,發現行車距離為54.1公里,對應相關收費後,應收的士車資為405.2元,計及兩個放在車尾箱的行李箱附加費,應付總車資實為417.2元,而被告當時企圖收取共500元,超出訂明的的士收費。
官:「有啲人詬病香港的士服務⋯⋯就係呢啲咁嘅行為啦」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有兩次交通定罪紀錄,分別是超速駕駛及不小心駕駛。
被告今沒有法律代表,呈上車行董事的求情信後,自行求情指「以後唔會再犯喇」。裁判官丘國新明言:「有啲人詬病香港的士服務⋯⋯就係呢啲咁嘅行為啦,明我講咩啊嘛?」被告表示明白,丘官續指:「唔要得嘅行為嚟㗎嘛,停牌4個禮拜揸的士,有冇嘢想講?」
被告重申不會再犯,「希望揸返的士」;丘官同時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下令停牌駕駛的士4星期。此時被告就詢問:「可唔可以繼續揸返的士?」丘官回答稱:「4個禮拜後可以。」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丘國新
被告:葉浩祥
控罪:企圖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案件編號:KTCC215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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