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高級督察於前年11月休班期間,涉嫌在尖沙咀一間店舖內伸脷強吻一名懷孕女店員及揸胸非禮,其後再意圖以金錢換取對方不予追究。男警否認猥褻侵犯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經受審後被裁定兩罪罪成還柙,今(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2星期。裁判官指被告對事主「色心起」,但他否認控罪受審,使事主要在大眾面前再次講述事件。官另斥被告在庭上的作供「根本喺度嘩眾取寵」,令事主及其丈夫「更難受一次」,亦看不到被告在事件中有任何悔意,而其身分犯案亦間接令警隊蒙羞。辯方判刑後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
求情指被告50次獲上級嘉許 曾破獲「黃賭毒」案件
辯方求情指,被告李卓賢現年34歲,案發前無案底,亦不曾受紀律處分。被告是一名高級督察,也是表現優秀的警務人員;他在21歲便以督察職位加入警隊,25歲升任高級督察,任職期間曾獲指揮官、警司、警務處長及副處長等共50次嘉許,另獲紐西蘭市民感謝信。被告在職時破獲「黃賭毒」案件,負責少年警訊的政策,以及在社運期間負責內部協調工作,公餘時間亦有做義工及參與青少年事務工作。
辯方續就被告家庭情況求情稱,被告76歲的父親患末期癌症,68歲母親亦患大腸癌。二人今天到庭支持被告,在求情信中亦形容被告孝順,在經濟及精神上大力支持父母。被告的妻子在案發前兩周提出離婚,對被告造成重大打擊和重大工作壓力。被告因本案長時間停職,被定罪後零收入,亦需向前妻支付七位數的贍養費。
辯方續指,被告將失去工作,本案對他的精神影響大,包括令他不時出現焦慮,心跳加速冒汗,有疑似強迫症症狀。辯方強調被告在本案無利用職權之便,而是與事主是朋友之間「強吻同摸胸一下」,情節非最嚴重。就「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有誇大成份,實際沒能力支付該些金錢予事主,又透露被告要賣樓才能支付至少500萬元贍養費。
不接納受酒精或壓力影響 實為對事主「色心起」犯案
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指,被告是初犯,從其工作表現可以肯定他的表現優秀,亦有一定能力,與被告干犯本案形成一個「好大嘅反差」。
梁官指出,本案雖然與被告的工作無關,沒牽涉濫用職權,但被告明顯因事主是他的朋友,甚至二人以兄妹相稱,故利用事主的信任而犯案。雖然本案情節非最嚴重,但被告知悉事主當時懷孕,亦知道在狹窄的環境強吻事主時,或會因有所推撞而影響事主的胎兒。
梁官另表示,正如裁決所指,不接納被告自言當晚行為受酒精影響,並認為被告在犯案前長時間「有傾有講,神情輕鬆」,故不存他所指一時壓力大及失控犯案,梁官謂:「簡單嚟講,就係當時你對證人X(事主)色心起。」梁官續斥被告,因他否認控罪,不但令事主要在庭上再講述事件,被告的口供亦是「根本係度嘩眾取寵」,許多說話都令事主及她的丈夫「更難受一次」,指「實在睇唔到你(被告)有任何嘅悔意啦」。
梁官表示,相信被告的父母身體狀況令他難過及擔心,但該情況均為被告在案發前已知。被告理應有自控能力、對法律有認識和有守法意識,但他令身邊的人失望,以其身分犯案也間接令警隊蒙羞。就「猥褻侵犯」罪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分別以3星期及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兩罪發生在同一事件,當中2星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6個月2星期。
准以還柙前條件保釋 不可到案發地點及騷擾證人
判刑後,辯方透露被告將會上訴,申請保釋。梁官聽取陳詞後,批准被告以裁決還柙前的條件保釋,包括10萬港元保釋金、每周2次到警署報到、不可到案發地點及騷擾證人等。
被告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一期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事主X;並向X及其丈夫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罪成。
裁判官梁雅忻早前裁決指,被告的證供完全不可信及不可靠,更有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情況。被告犯案後被阻離開店舖時,聲稱因想離開而說一些順應X和Y的說話,包括向對方表示願意付「一球」、「兩球」,以及會照顧X和Y的孩子等,甚至跪地求饒,被告在庭上的解釋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梁官認為事件如X描述般,被告曾強吻她3至4次,更試圖將脷伸入其口中,又伸手到她的衫內,隔著胸圍「揸」其右胸一下,而被告的行為絕非意外,明顯有猥褻侵犯的意圖。被告另提出用金錢換取對方不再追究,明顯目的是妨礙他預期會出現的法律程序,故裁定他兩罪罪成。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梁雅忻
被告:李卓賢
控罪:猥褻侵犯、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關百安、大律師梁家揚
控方:大律師麥慶歡
案件編號:KCCC21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