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高級督察涉非禮懷孕店員案|辯稱着事主丈夫「打我一身」是「兩害取其輕」 又指即使沒罪成亦面臨紀律調查 形容「唔係完全法治、係好危險好危險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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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高級督察於前年11月休班期間,涉嫌在尖沙咀一間店舖內伸脷強吻一名懷孕女店員及揸胸非禮,其後再意圖以金錢換取對方不予追究。男警否認猥褻侵犯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案件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控方續盤問男警,問及他為何對事主丈夫Y稱「你打我一身啦」?男警指,當時自Y報警後已過45分鐘仍未見警察到場,懷疑Y或「扮報警」,而自己又被對方困着,認為着對方打自己「好過被困咁耐」,直言是「兩害取其輕」。然而控方指出,當時警察到場距Y報警時間只是8分鐘而非45分鐘,男警就轉稱因Y當時已「篤」他的頸。

控方又指出,被告當日稱失去工作會「跳樓死」,問被告既然沒非禮X,即使警察到場,也沒有理由相信自己會失去工作。男警回應指,即使自己沒罪成也會面臨紀律調查,更指「面對紀律嘅指控,行內有講其實係人治,唔係完全法治」,稱每個同僚調查結果也不同,形容「係一個好危險好危險嘅情況」。當被問到Y對他使用武力時,為何不出示委任證拘捕對方,男警同意自己可這樣做,但稱警隊訓練指示休班期間不能隨便使用委任證,否則亦有機會面臨紀律聆訊及投訴。被告今已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6月21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李卓賢(34歲)今繼續作供,再次宣誓作供時,被問是否有宗教信仰,就稱自己信佛教。

被告稱事主丈夫「篤」其頸部 自己當時飲完酒只想「投其所好」

控方今續盤問被告,問他在案發前留在店內為何不離開的原因。被告稱當時事主X着他不要走,又已將店舖大閘關上9成,自己不知大閘是手拉還是電動,如要離開需「捐」到很低才能過閘。控方指出,X只曾一次叫被告不要走,被告亦可叫X開閘予他離開,被告卻稱X在店舖其他地方,也曾叫他不要走,只是閉路電視錄不到,又指當時抱着幫朋友心態,「人哋叫你留低做咩要走」。

被告今作供時再次指出,其中一個閉路電視鏡頭片段中有4秒時間消失,該4秒中,他稱自己曾被事主X的丈夫Y叉頸。被告指Y在該4秒捉着其衣領位置,手指公向上「篤」他頸部大動脈位置,並稱自己在該4秒中有叫喊救命。控方遂在庭上播出相同時間另一鏡頭角度拍攝的片段,指出在片段中,Y沒有用手叉被告的頸。被告回應指該鏡頭是「盲點位」,自己身體擋住Y的手指公,故看不到Y叉頸動作。控方又播放另一片段,指出當被告着Y放手時,Y有立即放手,被告表示同意。

控方質疑指,被告稱當時擔心Y繼續使用武力故希望離開,但為何當時又稱待警察到場會「走唔切」及會失去工作?直指被告如感害怕,何不待警察到場?被告回答稱,Y很暴力,並形容「佢超大力,佢摵我啲肉」,及指Y用手指公「篤」他的頸,「耐不耐就用武力」,對他已構成普通襲擊,而他當時飲完酒,只想對Y「投其所好」。

稱警隊訓練指示休班不能隨便使用委任證 否則或面臨紀律聆訊

控方再指,被告為一名高級督察,當時身上有委任證,當有罪案發生時,即使休班也可作出拘捕;被告同意自己可這樣做,但又稱按警隊訓練指示,休班期間不能隨便使用委任證,否則有機會面臨紀律聆訊及投訴,續指「呢兩個人係黃,講係警察,打多你幾錢用肉緊啦」。

控方另又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當中聽到被告說「你打我一身啦」,而Y則回應「我唔打」。控方問被告為何叫Y打他一身?被告表示,當時自Y報警後,已過了45分鐘但仍未見警察到場,懷疑Y是否真有報警還是「扮報警」,而Y又困着他,認為着Y打他「好過被困咁耐」,稱是「兩害取其輕」,又強調自己當時飲過酒,只一心想離開暴力環境。不過控方聞言就澄清,被告着Y打他時,只相距Y報警時間8分鐘而非45分鐘,被告其後同意非相隔45分鐘,轉為稱因Y當時已「篤」自己的頸。

控方另指,片段中聽到Y曾問被告,如果是被告的女兒「被搞」會如何,當時被告回覆稱「我知呀兄弟,我欠你嘅」,問被告為何當時不為自己辯護。被告稱,當時沒有聽清楚Y的說話,又指自己當時被打及受壓迫,只想「投其所好」,再強調當時自己受酒精影響。

被告形容公務員在「水深火熱」中 隨時被人誣衊

就被告當日稱失去工作會「跳樓死」,控方反問被告,既然沒有非禮X,即使警察到場,他也沒有理由相信自己會失去工作。被告則回應,即使沒有罪成,也會面臨紀律調查,而且「咩都可以調查」,包括自己遲到早退、警棍有損傷等,並稱「面對紀律嘅指控,行內有講其實係人治,唔係完全法治」,又指每個同僚調查結果也不同,形容「係一個好危險好危險嘅情況」。被告又指,公務員是在「水深火熱」中,隨時會被人誣衊。控方聞言隨即提問:「你講到公務員好衰咁。」被告回應稱:「我冇話衰,我話佢好,就係咁危險我都做落去」。

控方又問為何被告當時不打電話報警求救。被告稱當時不知道電話放在背包中,又怕拿電話出來會被Y打爛,失去包括與X之間WhatsApp對話訊息的證據,其後又一度指有關訊息,可顯示到X會說謊和欺騙公司的事情,惟裁判官即向被告指出,他所指有關X說謊的訊息從沒有呈堂,如被告所作的指控涉及刑事,警方可能要介入調查,被告稱會考慮補回呈交有關訊息。

指每人飲酒後反應不同 自爆酒後曾扮蜘蛛俠

控方其後指出案情,指案發當晚被告隨X到店舖的休息室,其後用手脫掉自己及X的口罩,用手按X的頸令X與他接吻,被告強吻X約2至3次及有伸脷,X其後推開被告並多次喊「喂」,被告又伸手進X的衣內,隔着X的胸圍用力揸X的胸部一下,因此被告在較後時段,才稱願付100萬元予X,除為了離開,也是為令對方不作追究。被告一概不同意,又指如果有用力揸X的胸部,X的傷勢應包括胸部有發紅或觸痛。控方又指,Y從來沒有叉被告的頸,被告也表示不同意。

辯方其後作出覆問,問被告就遭Y打一事有否報警。被告稱,事發翌日錄取口供時,已向總督察湛耀光投訴,本來考慮到X懷孕、Y有財政困難等因素不欲報警,惟至去年1月收到X的證供後,見提及有關非禮的內容「非常有創意」,完全是杜撰出來,因此覺得「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因而有就被Y襲擊一事報警。

辯方又着被告釐清自己在上周作供時,指當時「酒醉但清醒」的意思。被告指清醒意思是「conscious(有意識)」、識行識走,但酒醉則每人的反應不同,稱他自己的反應是一開始會說很多話,其後會感頭暈不適,接着就會「跳掣」;並續稱曾有一次在飲酒後,於餐廳與侍應對答正常,但拿水飲時做了蜘蛛俠的手勢,事後餐廳侍應告知他,才知自己當時有扮蜘蛛俠,被告同時在庭上伸手擺出蜘蛛俠的手勢作示範。被告又稱,翻看案發當晚的閉路電視片段,亦發現自己有「跳掣」的情況,包括一度以為兩個女兒病倒、不斷弄貨架上的貨品等。

被告已作供完畢,案件將押後至6月21日作結案陳詞。

本案被告李卓賢(34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一期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事主X;並向X及其丈夫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梁雅忻
被告:李卓賢
控罪:猥褻侵犯、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麥慶歡
辯方:大律師關百安、大律師梁家揚
案件編號:KCCC2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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