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高級督察於前年11月休班期間,涉嫌在尖沙咀一間店舖內伸脷強吻一名懷孕女店員及揸胸非禮,其後再意圖以金錢換取對方不予追究。男警否認猥褻侵犯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案件今(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控方下午開始盤問男警,問及他與事主X的友誼不受政見影響,被告表示不同意,反指X演技精湛,「可以去演藝訓練班」,又稱自己當局者迷,翻看與X的WhatsApp記錄,才發現全部對話都是關於金錢;惟男警同意,二人案發時的友誼沒受政見影響。
男警在盤問中同意控方指出,X沒有接受他提出支付100萬元,亦從沒向他借錢,惟稱「騙徒嘅技倆唔係咁簡單」。就控方問及被告表示願付100萬元,是希望X的丈夫Y放過他,惟被告案發當晚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表面完全沒有受傷,被告就解釋,醫生當時沒脫下其襯衣檢查,他亦沒意識手有受傷,而在案發翌日於警署錄口供時,他曾向一名總督察展示傷勢,但對方沒正確處理。裁判官就質疑,即使是Y弄傷被告,也發生在被告說願付錢後,被告未受傷時已有說向X或Y付錢,被告對此表示同意。
被告作供時又解釋為何花兩小時在店舖,稱:「唔係我想留喺舖頭,係佢(X)話好慘,叫我唔好走」,指X表示銷售額不足,故他出於幫助朋友心態,當晚購買數千元貨品。裁判官此時就追問:「咁咪走得囉?」被告就回應指X當時著他不要走,且將店舖大閘拉下一半,「拉(開)閘走好似好冇禮貌」。
控方今午開始盤問被告李卓賢(34歲),被告指自己在2010年加入警隊,案發時已是高級督察,自己對刑事法律有認識。控方就問被告,有否聽過「非法禁錮」,被告回應稱有聽過,又逕自稱警務處沒有教過,但「警務督察有個叫自學精神」,故他在網上自學。
被告同意當時沒因政見不同影響與X的友誼
就被告曾稱與X的WhatsApp訊息長達600多頁,控方問被告是否與X為好朋友,被告就稱X當他是朋友,他亦當對方是朋友、「契妹」;控方指,呈堂WhatsApp訊息中,9成半都有關購買貨品,被告表示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是否指X及Y(被告丈夫)仇警,被告否認,指自己只說X及Y是「個嗰顏色」,而他本人是中立;控方再問被告,是否與X的友誼不受政見影響?被告表示不同意,反指X是一個演技精湛的人,「可以去演藝訓練班」,又指自己當局者迷,在翻看與X的WhatsApp記錄後,才發現全部對話都跟金錢有關。控方再重申,提問是政見不同是否影響二人的友誼,被告則同意當時沒有。
控方之後指出,在被告提出付100萬元予X時,X沒有接受,縱使多次談及錢的話題,X也從沒向被告借錢,被告對此表示同意,但又指「騙徒嘅技倆唔係咁簡單」,其後就指X著他以月薪3萬元聘用是認真說的。
曾向負責錄口供總督察展示過傷勢 對方沒有正確處理
就被告早前稱自己由2021年9月起,幾乎每餐晚餐都飲酒,至案發時已飲了兩個多月,控方其後問被告是否已經習慣?被告回應稱要視乎是甚麼酒;控方則指,案發當日被告飲用威士忌加梳打,價錢只是60多元,被告就回應指威士忌加梳打的正常酒精濃度是百分之9至10,價格便宜不是因酒精少,而是因使用了日本威士忌,而他從該餐廳負責人得悉,有關酒精飲料是由1份威士忌、3份梳打調配,因此酒精濃度是百分之9至10,惟被告同意自己當時清醒,並不是完全不知發生了甚麼事情。
控方又問到,對於被告表示願意付出100萬元是想Y放過他,但被告案發當晚到醫院接受檢查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表面完全沒有受傷。被告解釋,當時醫生沒有脫下其襯衣檢查,只問他哪裡有痛,而他當時沒有意識到手有受傷;控方問被告為何案發翌日到警署錄口供時沒有提及,被告回應,自己曾告知為他錄口供的總督察湛耀光並展示過傷勢,但湛沒有正確處理,並形容是很有問題;而他當時考慮到X為他的朋友,又知X將有小孩、財政有困難,故不想控告Y。裁判官聞言問,即使Y弄傷被告,也是發生在被告說願意付「一球、兩球」後,而被告在未受傷時,已有說向X或Y付錢,被告對此表示同意。
被告自行透露與妻子現時在家事法庭有事情處理中
控方另又指出,當被告於案發前問妻子有關女兒的情況時,其妻回覆指被告應要減少工作,及指被告與女兒相處時間少,問被告其妻子當時是否以為他在加班?被告就稱不知道妻子當時想甚麼;控方再追問,被告的小女兒當時只有9個月大,為何他寧花兩個小時到店舖拿貨品,也不趕快回家陪妻子和女兒?被告就回答稱:「唔係我想留喺舖頭,係佢(X)話好慘,叫我唔好走」,指X當時透露銷售額不足,故他出於幫朋友心態,反問控方想「interpret(演繹)」甚麼,表示自己與X「無嘢」、沒有曖昧關係,又自行透露現時與妻子在家事法庭有事情處理中。
裁判官就問被告,既然被告想幫X,為何不購買貨品?被告回應稱當晚有買下數千元貨品。裁判官隨即追問:「咁咪走得囉?」被告就稱,當時X著他不要走,控方就再問,即使X著他不要走,被告也是可以離開。被告則回應,由於X當時把店舖大閘拉下一半,「拉(開)閘走好似好冇禮貌」。
被告未完成作供,聆訊下周一續。
被告李卓賢(34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一期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事主X;並向X及其丈夫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梁雅忻
被告:李卓賢
控罪:猥褻侵犯、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麥慶歡
辯方:大律師關百安、大律師梁家揚
案件編號:KCCC21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