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警署內非禮報案女子罪脫兼獲訟費 官指事主證供有不能磨合版本 被告錄影會面說法充滿細節有可能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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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男警涉於去年12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報案女子,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裁判官林希維今(28日)裁決,指事主證供多個重要情節出現不能磨合的版本,其證供經常轉變,故不認為事主記憶清晰可信及證供可信可靠;相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事主報案時勞氣及指點等,林官認為其說法充滿細節,有可能是真實,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被告伍嘉威(41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5年12月20日,在尖沙咀警署227A室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事主手機內裸照如何被打開成審訊中爭議

裁判官林希維今作裁決,指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其權利,而本案為一對一情況,事主容易投訴,被告難於反證,估在評估X的證供時必須格外謹慎。

本案事主X稱自己遭裸聊對象用裸照勒索及騙取投資160萬元,故到警署報案,報案期間被告摸她的大腿三次。林官指,事主的證供多個重要情節出現不能磨合的版本,其解釋不能說服法庭。

他舉例指,就事主解釋如何得知被告打開她手機中的一次性裸照,事主在其口供紙中,表示被告將手機交回她後,才發現裸照被打開,惟之後卻在庭上被辯方盤問時就指,被告評論其裸照,及向她展示裸照,事主最終採納自己在口供紙的說法。

林官又指,事主原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報案,對於她在什麼情況下來到被告身旁,事主於控方主問及盤問下的說法不同:事主在主問時指被告要求她站在被告身旁核對數目,但在盤問下,事主就指自己曾要求坐在原位對數。林官續指,事主不曾在主問期間指她曾作出此要求。

官批評事主證供經常轉變 不認為其記憶清晰可信及證供可信可靠

而且,林官指事主在主問時提及,被告轉身拿取文件時,其左手垂直,事主踏步向前,感到被告的手碰到自己的大腿,但在盤問下,辯方指事主在錄取口供時稱當她行前,其右大腿碰到被告,因此是事主碰到被告,而非被告碰到事主,而事主在盤問下本來回應指不肯定,之後又指是被告碰到她。

林官再指,最關鍵的是,在事主指稱的第三次非禮事件中,事主起初在庭上指僅見到被告上手臂,看不到被告前臂,但她在口供紙上就指自己見到被告的前臂移動,事主之後在庭上調整其版本,指根據人體物理學,不可能只有上手臂移動,前臂沒移動,故自己是看到整個手臂。

林官遂批評,事主的證供經常轉變,她用不同方式磨合自己的版本,故他不認為其記憶清晰可信及證供可信可靠。

辯方申訟費指被告沒自招嫌疑 控方則被告不應容許事主走到自己身邊

至於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事主報案時顯得「勞氣」,一度作出指點,其態度持續惡劣,被告曾請事主坐低冷靜,然後離開房間向案件主管彙報案情,之後就不曾看到事主;林官認為被告的說法最起碼有可能是真實,就算未經盤問測試,但其說法充滿細節、合情合理,故法庭接納辯方的版本,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平靜,辯方申請訟費,指本案不是技術上脫罪,被告亦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則反對,指一旦涉及裸照,應該找女警陪同或跟進,而且被告不應該容許事主走到自己身邊,當中存在自招嫌疑。

林官則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雖然他可以用其他更好的方式處理件事,但有機會是事主勞氣,主動走到被告身旁。基於本案並非技術性脫罪,林官批准辯方申請一位大律師的訟費。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林希維
被告:伍嘉威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KCCC68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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