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警署內非禮報案女子 辯方指事主未披露全部事實或捏造證供 質疑被摸大腿時未有「縮開隻腳」任被告觸碰 案件8.28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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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男警涉於去年12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報案女子,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辯方早前稱,將爭議事主誣告。案件今日(14日)最後一日審訊,被告不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指事主未有向法庭披露全部事實,甚或有捏造證供之嫌。

辯方先指,事主就遭裸聊勒索報案,庭上供述被告查看她裸照的過程前後不一。先指被告自行查看她一張「閱後即焚」裸照,她取回電話後才發現;後又改稱被告主動向她展示該裸照以確認是否涉案裸照。辯方又指,事主供稱遭被告3次摸大腿,但她自己亦不能確認前兩次是否意外觸碰,而對於第3次,辯方則質疑事主未有「縮開隻腳」,任由被告觸碰她5至6秒。

裁判官林希維押後案件至8月28日裁決,被告保釋候判。

被告伍嘉威(41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5年12月20日,在尖沙咀警署227A室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控方所有證人昨天完成作供,裁判官林希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今選擇不作供,案件作結案陳詞,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指涉案房間近乎「車水馬龍」 若在內作出非法行為極易被察覺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則陳詞指,被告數名駐守尖沙咀警署的同袍證供顯示,涉案房間「近乎車水馬龍」,長期有警員出入,若在內作出非法行為,「客觀現實」為極易被察覺。證供顯示,數名警務人員均曾在不同時間進入或望入房間,但均未察覺到異樣。被告雖然沒有作供,但他本身沒有刑事罪行紀錄,可以反映他的犯罪傾向性。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

辯方續指,案情關鍵為事主X的證供,但辯方認為,X未有向法庭披露事實全部,甚至有捏造證供之嫌。鄭舉例,X及當日陪同她報案的女友人Y均供稱,X在報案室有提及遭騙徒裸聊勒索;但當日接待兩人的軍裝警員卻指,投訴紀錄中未有相關指控。

辯方指,此事「本身唔係好關事」,但裸照一直引申到事主之後與被告交代案情。X的說法是,在報案室開始提及被裸聊詐騙,被告之後看到有關照片時,表現興奮;然而被告說法則是X到案發地點後,才突然提及遭裸聊勒索。

辯方指事主就裸照說法前後不一:唔知幾時講真話,幾時講假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續指,X作供初時,清晰表達被告擅自查看她的裸照:涉事裸照為一張「閱後即焚」照片,她將電話交給被告查閱,被告之後將電話交還予她時,她才發現該照片已經失效,即已被查閱。但X與警方錄取的口供中,卻指被告查看電話後,有向X展示涉事裸照確認。鄭指,「明顯係兩個說法」,但X在盤問中受挑戰時,改稱口供紙說法正確,反映X「唔知幾時講真話,幾時講假」。

就事主供稱遭被告3次觸摸大腿,辯方對此陳詞指,事主指控被告首兩次觸碰時,僅以感覺為基礎,未有親眼看見被告觸碰。事主的證供顯示,她本人亦對被告是否故意觸碰存有疑竇,邀請法庭考慮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對於第3次觸碰,辯方指,X本人供述「無打算俾人摸」,但又指遭被告以手背及手指骨觸碰5至6秒。鄭質疑,「佢唔中意俾人摸」,相信必定會感到不悅、反感、抗拒,事主第3次被觸碰一刻,「即使唔係彈起嚟,都必定有反應啩?」但指根據X供詞,被告之後有繼續觸碰她5至6秒,其間手部更有移動;鄭又引述X供稱,是因為專注回答被告問題而未有反應,質疑「連縮開隻腳嘅兼顧力都做唔到?」

辯方總結指事主證供「不合理性實在太多」 或因椅子轉動造成意外觸碰

鄭又指,X在主問階段供述看見被告左前臂有郁動5至6秒;而到盤問階段,她初時則供稱看見被告上臂郁動,未有看見被告前臂,後又改稱有1秒瞥見被告前臂被手背郁動,又解釋前臂、上臂及手背為「一體」。鄭指,X在警方口供中,未有提及看見被告前臂及手背郁動,由於她供稱被告以手背觸碰她大腿,她在口供中「無可能遺漏,除非根本無發生過」。

鄭總結,X證供「不合理性實在太多」,反映X沒有將全部事實告知法庭,並夾雜她捏造的資料。

鄭陳詞最後指,控方需要在非禮控罪中,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性。案發時被告坐在辦公椅上,椅子可以轉動,若他的手放在自己大腿,剛好與X的大腿同高;X供稱被告的手有郁動,亦可解讀為椅子轉動造成,「出現意外觸碰嘅可能性」。

林官聽畢陳詞,押後案件至8月28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
法官:裁判官林希維
被告:伍嘉威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KCCC68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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