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私藏懷疑酒駕女司機血液樣本於家中雪櫃不送檢 否認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 控方指被告帶事主回家拍下裸照

分享文章

一名男警前年在處理一宗懷疑酒駕案時,被指無將涉案女子的血液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並威脅對方交出30萬元及非法性交;男警初被控強姦罪,後被改控勒索等4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就勒索及「威脅或恐嚇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不提證供起訴,繼續起訴被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交替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接收事主的血液樣本後,將樣本藏於自己家中雪櫃,沒有送交化驗;被告亦曾帶事主回家,拍下事主的裸照。另被告曾以公務電話向事主發送「閱後即焚」圖片,附有文字「你再唔上水 你毒駕單野就仆街嫁啦」。審訊明續。

被告程朗(25歲)報稱任職警員,現已停職;他起初被控一項強姦罪,控方之後修訂控罪為勒索、「威脅或恐嚇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共4罪。

控方今就勒索及「威脅或恐嚇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兩罪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今(24日)開審,控方就勒索及「威脅或恐嚇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不提證供起訴。該兩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日在元朗大棠山道一輛私家車上,為使自己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女事主X交出30萬元;翌日在大埔林村新村內,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X在香港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被告現時面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於2024年5月29日至7月17日在香港,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履行將向X抽取的血液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檢驗的職責,而該血液樣本與一宗在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的案件有關;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被告向上司承認事主血液樣本在家中雪櫃 上司即指令被告送交化驗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20年7月加入警隊,在2024年3月10日起駐守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3隊,擔任調查員。

2024年5月29日上午,女子X因涉嫌普通襲擊被捕,並被懷疑酒後駕駛,被告被委派接手處理案件。同日下午1時許,X在北區醫院內進行呼氣測試,其呼氣中含有的酒精超過法例上限,X同意提供血液樣本進行化驗,以確定血液的酒精含量,並由急症室醫生負責抽取。高級警員846之後將X的血液樣本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內,交予被告列作證物及安排化驗,被告以電子方式記錄X的血液樣本和相關表格。

同年5月30日,被告上司、督察賴冠文將一份文件交給被告,供被告將X的血液樣本交予化驗所時使用。根據警方內部《交通程序手冊》,被告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將X的血液樣本盡快送交政府化驗所。

然而,X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案件同日早上首度提堂,被告在WhatsApp向賴承認,X的血液樣本放在自己家中雪櫃,賴即時指令被告將樣本送交化驗所,惟被告完全漠視自己的責任,繼續將樣本藏於家中,更私下與X接觸。

事主問被告是否仍保留其血液樣本 被告以公務電話發送「閱後即焚」圖片

控方開案陳詞續指,同年6月3日清晨,被告帶X到他當時位於大埔林村的居所,用自己手機拍攝6張X的獨照,其中4張是X的全裸照片。同年6月18日至7月12日,被告因病休假,期間被告另一上司、警長司徒紹賢曾致電被告,被告謊稱已將X的血液樣本送交化驗所。另外,被告於7月曾兩度以公務電話致電X。

被告於7月17日被捕,警方在被告於龍尾村的家中雪櫃檢獲X的血液樣本;另於被告辦公桌檢獲兩部電話,分別是其私人及公務電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接收X的血液樣本後,已在警方電腦系統記錄,理應當天或翌日送往化驗所。他亦指,自2024年5月30日起,設定WhatsApp對話會於24小時後自動刪除,直至7月3日將自動刪除時限改為7天。

被告亦承認,約於7月8日,X問他是否仍保留其血液樣本,他遂從家中雪櫃取出樣本拍攝,透過公務電話的WhatsApp向X發送「閱後即焚」黑色圖片,並附有一句「你再唔上水 你毒駕單野就仆街嫁啦 我急過你呀 快手聽電話」。

控方:被告與事主有親密關係 唯一合理推論被告蓄意隱瞞重要證據

控方指,被告明知自己有責任,須盡快將X的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以檢驗X體內酒精含量是否超過法定上限,然而被告卻把血液樣本藏在自己家中雪櫃,其失當行為明顯與其公職責任直接相關。另外,被告與X有親密關係,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蓄意隱瞞重要證據,無理阻撓針對X涉嫌酒後駕駛的刑事調查,其行為極為嚴重,影響X的刑責,更會影響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

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7月17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淨係同佢食過飯,冇搞過佢。」警方搜屋後,在被告家中雪櫃內檢獲載有X血液樣本的防干擾財物封套,樣本其後送交化驗。

承認事實亦指,警方在被告家中檢獲兩部手機,其中一部的電話號碼由警隊登記使用,紀錄顯示,此號碼曾於同年7月兩度致電X。

交通部警員供稱案件涉刑事成分 故將證物交被告負責列作證物及安排化驗

控方今傳召高級警員846楊鎛匡,他案發時駐守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特遣隊。楊供稱,2024年5月29日應上級指示前往北區醫院,處理一宗懷疑酒後駕駛案,向X了解事件經過,X表示早上5時曾飲數罐啤酒,其後駕駛。

楊為X進行呼氣測試,在X同意下,由醫生抽取她的血液樣本,一共抽取兩瓶,一瓶交予X保管,另一瓶則放入防干擾財物封套。楊指,由於案件涉刑事成分,故將證物交給刑事調查隊人員、即被告,由被告負責列作證物及安排化驗。

辯方指出,《交通程序手冊》列明血液樣本「應盡可能由收取的人員送交化驗所」,楊聞言稱:「啱呀,盡可能吖嘛。」辯方不解有何難處,楊就解釋,案件由刑事調查隊負責,他須獲得該隊案件主管授權,才可進行某些程序,變相令程序變得更複雜。

辯方質疑《手冊》亦提到如無法即時送交化驗,「則應將涉及的人員減至最少」,並指涉事防干擾袋上寫有楊的警員編號,他應親自送交化驗,再錄取口供;證物鏈只牽涉一名警員,但如將證物交給另一警員,變相令兩名警員需出庭作供,「係你令到件事複雜咗喎」,楊不同意。

辯方質疑證人接觸被告時  提及「人車分離,點告」

辯方在庭上提及「人車分離」概念,即嫌疑人與涉案車輛分開,此情況會令檢控交通罪行更困難,楊不同意,亦指沒有聽過「人車分離」。

辯方指,當日楊在北區醫院接觸被告時,他曾向被告表示「都唔知點解軍裝要call我嚟調查,人車分離,點告」。楊表示「我印象中冇」;辯方追問後,楊確認「冇」,辯方質疑:「點解要講印象中?係有講過,唔夠膽講真話呀?」楊回答「唔需要」,又指「因為你而家突然間咁問我,都要時間諗」。

辯方再指,楊在醫院又向被告指「你幫X抽咗枝血,仲有堆form我哋冇用㗎喇,你係oc case,就畀埋你啦」,楊庭上否認,指當時見到被告先問:「師兄,你邊位呀?」被告回答其警員編號後,楊再指現時處理一宗思疑酒後駕駛案,X的呼氣測試結果為26度,醫生已為X抽血,並且已填寫表格,他將血液樣本及相關表格交給被告,讓他列作證物及安排化驗。

辯方聽畢後問,楊當天是否亦如此「文縐縐咁講」?楊表示,不能一字一句重複當日所言。辯方遂指:「你當日畀被告嘅信息,係X唔會被控告酒後駕駛,同唔同意?因為你知道X唔會被控告酒後駕駛,你認為枝血都冇用,所以就唔自己交畀化驗所囉。」楊一概否認。

在控方覆問下,楊表示將血液樣本及相關表格交予刑事調查隊人員,非本案獨有做法,「同類案件都會咁做」。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梁嘉琪
被告:程朗
控罪: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案件編號:DCCC241/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