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50歲男警涉未經許可向受查人借貸1.5萬元,被廉署落案起訴「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後被加控30項控罪,包括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向投資騙局報案人收受10萬元賄款;此外,尚有28項欺詐罪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男警涉隱瞞債務,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及多間財務機構,批出28筆共逾240萬元貸款,以及填報申請延遲退休表格。
案件今(27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控辯雙方同意押後案件至明年2月26日再訊,獲法官陳廣池批准。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麥國雄(50歲),原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被加控30項罪名,包括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及28項欺詐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控罪指,被告身為警員,在2022年11月29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一筆15,000元的貸款;「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則指,被告身為警員,在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間,在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吳碩邦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為10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被告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作為(即在警方調查中向對方提供協助及內部資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被告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28項欺詐罪指,被告於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間,藉作欺騙,即(i)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及13間財務公司虛假地表示,被告於申請中提供的財務狀況資料均屬真實及完整,及(ii)沒有披露其所有尚欠款項,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遮仔會」及該等財務公司的職員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向被告批出28筆貸款,共逾240萬元,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遮仔會」及該等財務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申請延遲退休 虛報沒有未還債務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被告身為警務處的代理人,即警員,在2021年4月19日,意圖欺騙警務處而使用文件,即使用「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申請中的債務申報表格,而該文件是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警務處。
據廉署新聞稿指,被告於案發時為警員,涉嫌從一宗已完成調查的偷竊案受查人接受貸款15,000元;被告另涉於2021年7月底,駐守中區一個刑事調查隊時,穿針引線令3名在投資騙局中蒙受巨額損失的事主向中區警區報案,他其後向其中一名報案人索取貸款。
廉署亦指,被告申請延遲退休時,涉仍拖欠遮仔會及9間財務公司共逾91萬元債務。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麥國雄
控罪: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欺詐罪、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案件編號:DCCC5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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