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警於任職期間涉於2021年收受由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提供的約1.3萬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另涉向同袍索取1萬元貸款,今(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前男警擬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惟閱畢控方案情後欲撤銷認罪答辯,遭裁判官覃有方斥「點會咁兒戲㗎」。法庭今就被告申請撤銷答辯而3度押後,待被告與當值律師商討、等候其私人大狀到庭,惟大狀終未能趕上,覃官質疑被告「騎劫」法庭,致法庭不得不押後本案,直指「好茅囉」。案件被押後至下周一(15日)再訊。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則毋須答辯,續保釋至7月11日再訊。
被告為報稱前警員的蘇靖峰(29歲)及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37歲),二人分別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發生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指稱蘇靖峰身為公職人員即警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彭閏謙提供的利益,即13,300港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閏謙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傾向優待對方。彭則涉提供上述所指的13,300港元。
蘇靖峰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即於2021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1萬元貸款。
今早甫開庭,辯方表示次被告彭閏謙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至7月11日以向控方索取文件及聘請私人律師,獲裁判官覃有方批准。覃官另應控方要求,向被告增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地址。
閱畢修訂同意案情後欲撤銷認罪 官:而家唔高興就要改呀?
至於首被告蘇靖峰則表示承認兩罪,因控方需時修訂同意案情而短暫休庭,約45分鐘後,辯方告知法庭被告欲撤銷其認罪答辯,裁判官覃有方聞言稱:「即係意思係,而家唔高興就要改呀?」
辯方解釋,被告閱畢已修訂的同意案情後改變主意,希望有更多時間考慮認罪與否。覃官遂關注案情是否有新增內容,辯方稱案情刪去了與同案另一被告相關的內容,覃官依然感到不解,「加就話啫,但而家係減喎」。
覃官續質疑道:「點解會咁樣樣㗎?被告(曾經)係警務人員嚟㗎喎!佢冇理由唔知法律程序㗎⋯⋯點會咁兒戲㗎?一時認罪,一時唔認罪押後。」覃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午繼續。
母聘私人大狀花近一小時仍未到庭 官:佢坐渡海小輪呀?
下午開庭後,辯方表示被告得悉母親會為他聘請私人律師,惟家中的瑣事仍未處理好,而代表被告的私人大狀正前來法院,裁判官覃有方於是第三度押後案件,等待辯方大狀到庭。
法庭於下午近4時再開庭,被告蘇靖峰不再由當值律師代表,他自行向法庭表示,其大狀由中環出發,預計在下午5時抵達法庭,遭覃官質疑:「中環?佢點樣嚟?佢坐渡海小輪呀?」
約10分鐘後,被告確認其大狀趕不及於下午4時半前到庭,故申請押後案件。覃官激動謂:「佢話申請(押後)就畀佢申請,你估呢度係酒樓book位咁樣?」直言現時情況根本無法繼續聆訊,法庭別無他選,不得不押後案件,質疑被告「騎劫」法庭,行為不負責任,被告回應:「唔好意思。」
官指被告身為前警員應知法律程序 「唔係你想點就點」
覃官重提被告曾任警員一事,並指:「真係唔係你想點就點喎⋯⋯你唔好話畀我知唔知喎,未去過法庭呀你?未做過刑事案件呀?冇人有特權㗎喎。」
覃官指被告為求更改答辯、押後案件,不理會法庭程序,「俗稱you try the backdoor走後門方式」,直言難以形容,「我只可以講一句,其實好茅囉」。
被告隨後表示,其大狀下周一下午能代表他出庭。覃官要求大狀屆時向法庭解釋今日未能到庭原因,「我要個圓滿嘅解釋,唔好話趕唔切嚟,我唔接受」。就有關蘇靖峰的案件下周一(15日)再訊,蘇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蘇靖峰、彭閏謙
控罪: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