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任職期間收賄案 被告今由大律師代表申撤銷認罪答辯 任警員時「從來冇上庭睇過呢啲程序」 不知首次提堂可不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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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涉於任職警員期間,涉收受由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提供約1.3萬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另涉向同袍索取1萬元貸款,案件上周五(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時,前男警擬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惟在閱畢控方案情後,即欲撤銷認罪答辯,案件押後至今天再訊。被告今由私人聘請的大律師代表,申請撤銷答辯,指被告當日不知道可以選擇不答辯,另指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在未有詢問被告下,便向法庭表示同意與本案另一未答辯的被告分拆案件。就裁判官當日質疑被告在未看畢控方文件下認罪,辯方今解釋,是因被告認為不認罪後被定罪,將會失去刑期扣減,故在壓力下選擇認罪。

報稱前警員的被告蘇靖峰(29歲)今由大律師黃以仁代表。甫開庭,黃即就被告上周五在案件首次提堂時的不當安排向法庭致歉。被告當天在當值律師代表下,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兩罪,及後在控方修訂案情後,卻欲撤銷其認罪答辯。法庭將案件押後至同日下午處理,被告之後又稱其母已為他聘請大律師,法庭其後需第三度押後案件,以等待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到庭,惟被告最終確認大律師無法趕至,案件因而押後至今天再訊。

官斥辯方大狀容許被告自行處理刑事審訊極不恰當

裁判官覃有方今直言,辯方做法並不理想和恰當,重申到法庭應訊非如食肆訂位,並非來不到就取消,若黃收到指示要代表被告,應盡快到庭,直指「你容許你當事人喺冇代表下自行處理刑事審訊,係非常唔恰當」。覃官續表示,法庭雖會在可行下,盡量遷就控辯雙方時間,但不等於需根據大律師的時間開庭,並指黃利用被告沒法律代表來押後案件、遷就自己時間,屬非常不合理,批評道:「你做唔到就唔應該處理呢宗案件」。

就撤銷答辯的申請,辯方表示當時當值律師很快向被告解釋案情,並詢問他是否認罪,而被告並不知道首次上庭時,可以在看清楚文件或諮詢法律意見後才作出答辯,並被被告是在聽到本案次被告表示押後答辯後,才得知有此選擇。黃另指,雖然被告是前警務人員,但「從來冇上庭睇過呢啲程序,唔知第一次上庭可以不答辯」,而被告是於上周三才收到控方提供的1700多頁文件,未有可能看畢所有文件後再作決定。

辯方指被告聽到同案被告表示押後答辯才得知有此選擇

不過,覃官聞言即不解謂:「如果係咁點解要認罪呀咁?咪應該揀唔認罪?」辯方就表示,被告以為需要當刻決定是否認罪,又指被告知道如不認罪,當被定罪即可能不獲刑期扣減,故在當時壓力下選擇承認控罪。惟覃官仍認為,除非是被迫作出決定,否則被告在有自由選擇是否認罪的情況下,很難更改答辯。

辯方重申,當日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未有詢問被告是否同意與次被告分拆案件,亦不知可以選擇不答辯。覃官就認為,此說法牽涉當天的律師是否未有稱職地向被告講述權利,應給予機會該當值律師作回應。覃官另確認,被告當日已簽署認罪紙,「唔知係迫佢簽定點,都要搞清楚喎」。

覃官之後將案件押後至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再訊,以處理被告撤回答辯的申請,其間法庭會向辯方提供上周五的聆訊錄音,及給予當天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作回應。覃官另應控方要求,向被告增加保釋條件,包括將保釋金由港幣4,000加至10,000元、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蘇靖峰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警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彭閏謙提供的利益,即13,300港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閏謙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傾向優待對方。他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即於2021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1萬元貸款。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蘇靖峰
控罪: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法律代表:大律師黄以仁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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