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警於交友平台結織一名女子,二人交換裸照後相約到酒店進行性行為,男警涉其後取走女子的信用卡並到便利店及超市用卡購買食物及用品等約花費1,100元。男警另對女子聲稱攝錄了女子的影片,勒索對方2萬元,並在當值期間駕警方的私家車去收款,惟其後遭埋伏的警員拘捕,但男警激烈反抗,更稱「做緊嘢呀,唔好搞大佢,有事慢慢講」。
男警今(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盜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勒索罪及拒捕罪共5罪,被判囚2年。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被告以私密影片勒索事主屬「非常惡質」的行為,不論影片是否真的存在,都令事主驚慌、惶恐、苦惱,可能對事主做成難以磨滅的傷害。
盜用女網友信用卡買雞蛋、薄荷糖、香煙、口罩等
任職警員的被告陳子浩(27歲)今承認一項盜竊罪、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項勒索罪及一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原另被控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則獲法庭存檔,不續檢控。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0日,在屯門悅品度假酒店一間房間內,偷竊一張屬於事主X的財產;並在同日於元朗安定樓地下7-11便利店,訛稱是該信用卡的持有人,並用該卡購買兩包海藻、一瓶橙汁、兩包雞蛋、兩包薄荷糖、七包雞胸肉及四包香煙;同日於元朗金馬大廈地下一間百佳超巿,再用該張卡購買一包濕紙巾、三個濕紙巾套裝、兩瓶辣椒油、兩盒口罩及一個袋;於2022年1月21日涉勒索X兩萬元,以及同日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與嘉蘭圍交界,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25249及53485。
承認案情指,被告與事主X於2022年1月17日在網上交友平台Tinder認識,兩人談及性話題及交換裸照後,X租用屯門悅品度假酒店一房間。二人於1月19日晚於酒店見面,並在酒店房內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其間被告曾試圖錄影,但被X拒絕。其後X洗澡後,被告稱去買食物先行離開,X亦於1月20日凌晨約2時離開。X同日欲使用信用卡支付另一酒店房租金時,發現其信用卡不翼而飛,於是報失信用卡,惟獲告知有人曾用卡交易。交易除了包括被告承認控罪的物品外,亦包括在元朗富盛大廈地下一間OK便利店,購買一瓶茶,惟該次的交易不成功。
聲稱「拍咗你片」勒索2萬元 開警方私家車取贖款
被告於1月21日下午聯絡X,稱「我上次拍咗你片」,並要求X支付8,000元,否則會將影片發給X的朋友;其後被告又一度將金額提升至1.5萬元及4萬元,又着X不要報警。X向表姐求助後到警署報案,亦續與被告聯絡,經過一輪商討後,被告最終同意只要求X付2萬元就會刪除影片。被告要求X將錢放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個信箱,X於是當晚將一個載滿廢紙的紙袋放到信箱並通知被告,被告指示X到天文台道的便利店等候。
兩名警員在信箱位置附近街道見到與被告相似的男子四處張望,尾隨該男子後上前表明身分並想拘捕被告,被告一度逃跑,其中一名警員遭被告撞倒、右手擦傷,被告被捕後激烈反抗,並稱「做緊嘢呀,唔好搞大佢,有事慢慢講」。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當日駕駛沒有登記的警車離開馬鞍山警署,該警方私家車是被告當值期間獲授權使用。
辯方認被告是執法人員屬加刑因素
被告自2016年8月加入警隊任職警員,學歷至高級文憑程度,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只涉及一張信用卡,涉案交易約1,100元,數額非常少,出於一時貪心而犯案,並非有預謀。至於勒索控罪,辯方指被告稱實際沒有拍攝任何錄影,只是一個空洞的威嚇。辯方承認被告是執法人員屬加刑因素,但強調被告在犯案期間沒有利用其警員身分以取得便利。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被告以私密影片勒索事主屬「非常惡質」的行為,不論影片是否真的存在,都令事主驚慌、惶恐、苦惱,可能對事主做成難以磨滅的傷害,因此認為須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溫官又指,事主信任被告而與之發生性行為,但被告卻反過來利用機會傷害事主,行為卑劣。溫官稱,考慮所有案情後,就被告承認的5項控罪以3個月至2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整體刑責後,決定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被告認罪能獲3分之1刑期扣減,終判囚2年。
法院: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溫紹明
被告:陳子浩
控罪: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勒索、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DCCC59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