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有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兩男涉以雨傘企圖破壞天后站的閉路電視鏡頭等,二人同被控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被判囚16個月,另一名19歲男生則否認控罪,今(2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警署警長供稱,當日她獨自在天后站附近視察,看見兩名黑衣人士遂尾隨,辯方質疑她為何在炮台山才截停他們,警署警長指當時人手不足以採取行動,「我諗我哋係畀人打番轉頭,大於我哋能夠拘捕到佢哋」,她否認曾「跟錯人」。
2003年出世的黎姓被告(現年19歲)被控兩項企圖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和電子顯示屏、屬於港鐵公司的四支螢光燈管。
黎另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指他同日在北角英皇道14號外,企圖用火損壞紙箱;他另被指管有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產,作為交替控罪。同案另一名張姓被告(案發時17歲)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最後被判囚16個月。
兩被告馬路上蹲下用打火機點燃紙箱不果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黎與同案張姓被告並排行至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黎當時戴着黑色鴨嘴帽、只露眼的黑色面罩,全身穿黑衣,並手持一把長傘。兩人雙雙用各自的長傘遮頭,扑打B出口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兩至三下,但沒有造成損壞。他們其後進入站內,用長傘敲打天花板的4條螢光燈光管,使光管碎片散落一地,再用傘拍打LED顯示屏,同樣沒有造成損壞。
黎與張之後離開地鐵站,當時英皇道已被鐵欄、雪糕筒等雜物堵塞,兩人在行車線上蹲下,嘗試用打火機點燃地上紙箱不果。隨後有人高叫「警察」,黎與張馬上逃跑,邊跑邊脫下帽子、面罩及黑色衣服,放入各自的背包;黎當時露出金色短髮及青綠色T恤。
他們最後逃跑至炮台山地鐵站附近,被警員截停並帶至站內警務室調查。黎被搜出黑色布巾、3M手套、打火機、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警員當場宣布拘捕。
作供警:「我諗我哋係畀人打番轉頭,大於我哋能夠拘捕到佢哋」
警署警長李玉霞供稱,她案發時為鐵路警區特遣隊主管,當日便裝當值,接報指網上有人鼓吹到港島區聚集破壞,於是與隊員分布各處觀察。李指,她當日下午獨自在天后站B出口附近視察,其間在人群中看見兩名全身黑衣的人士,衣着脗合示威者裝束,與他們身邊普通穿着的市民不同,於是她便開始尾隨二人。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在盤問時質疑,李有可能被傘陣阻擋視線,李否認,並指會按環境隨時走位,「佢哋移動,我都會移動⋯⋯唔係企定定」。
就被告於炮台山被截停一事,伍頴珊問李為何目睹本案兩被告燒紙箱仍不上前拘捕?李表示,根據她處理「黑暴」的經驗,必須有足夠人手才能制服示威者,然而當時只有她與兩名同袍,現場亦有許多支持示威者的人士,「我諗我哋係畀人打番轉頭,大於我哋能夠拘捕到佢哋」,基於擔心同袍遇襲,她決定繼續跟蹤及觀察,直至其他同袍到場支援。
伍頴珊質疑李在過程中有機會「跟錯人」,李否認。法官王詩麗遂問李,由她在天后站見到兩名黑衣人,整個過程有沒有見到其他相同裝束的人士,李稱沒有。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王詩麗
被告:姓黎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罪、刑事損壞罪、企圖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交替控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黃錦卿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
案件編號:DCCC15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