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29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發生警民衝突。事隔近3年,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一名畢業於特殊學校、持「白卡」的男演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罪成,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7個月15天。辯方求情指被告因輕度發展遲緩,明白社會價值觀的能力及自制能力有限,亦未能明白其行為、嚴重性及後果,裁判官判刑認為這不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朱德成現年31歲,在特殊學校中六畢業,即相等於普通學校小學三年級。被告現職自由工作者(演員),收入並不穩定,月入為1000元,另有領取傷殘津貼。
求情指被告輕度發展遲緩 官關注是否等同弱智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當晚受旺角警署外聚集人士影響,因感好奇故參與其中。辯方呈上被告女友撰寫的求情信,女友同為發展遲緩人士,她在信中表示案發時被告幫助她照顧患癌母親,又指被告容易受人影響,而當時則受社會事件影響,現已汲取教訓。此外,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指被告辨別是非的能力低,溝通技巧弱,她形容被告友善及孝順。
辯方另指,雖然被告的精神科報告顯示他的情緒及精神狀況穩定,但希望法庭接納精神行為能力(mental capacity)可成為求情因素。辯方指縱使被告能知道對錯,但他因輕度發展遲緩(mild retardation),明白社會價值觀的能力及自制能力有限,亦未能明白其行為、嚴重性及後果。
裁判官李志豪關注被告是否弱智人士,辯方確認被告持俗稱「白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屬「有限智商」(limited intelligence) 。李官再關注「有限智商」是否等同弱智,辯方則指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未能有助了解其心智(mental intelligence),重申被告的情況是持「白卡」及曾就讀特殊學校。
官不接納被告在警署內 曾遭便衣警暴力對待
李官判刑指,在聽取辯方律師求情及精神科報告後,認為沒有減刑因素;考慮案件針對警方、被告的參與程度和場面規模,遂以6個月監禁為「非法集結」及3個月監禁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量刑起點,當中一個半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7個月15天。
被告朱德成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李官不接納朱曾在警署內錄口供時遭便衣警員暴力對待,或曾被迫招認,另指有片段清晰拍攝朱曾在案發時在警署前徘徊,及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同案兩名被告廖樂兒(18歲學生)及劉曉彤(18歲學生)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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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李志豪
被告:朱德成
控罪:非法集結罪(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件編號:WKCC18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