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近5年間多次非禮女學生被控9罪 2項猥褻侵犯罪成還柙候判 另涉事主16歲後發生控罪全罪脫

分享文章

30歲男教師涉於2019年起,近5年間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被告否認9項猥褻侵犯受審,今(29日)於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裁當中2項控罪罪成,其時事主X年僅15歲。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以待被告心理報告及X的受害者影響評估報告,被告還柙候懲。

至於事主16歲後發生的6條控罪,被告全部罪脫,法官林嘉欣指,明白「兄妹」及「戀人」兩個概念在X腦海「不斷拉扯、交戰」,但X當時沒有將其想法告知被告,亦沒在被告要求作親密接觸時以語言或表情表達不滿,被告有可能誤會兩人確實屬情侶,而被告亦於警誡下承認每次均有徵求同意。

至於另外3條控罪,林官指事主案發時未滿16歲,法律上未能給予同意,但當中控罪1只涉牽手、擁抱、親吻額頭,即使發生在停車場暗角亦不算猥褻,未達控罪門檻。惟另外兩條控罪,林官則信納事主的供詞,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30歲),否認9項猥褻侵犯受審。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日非禮14歲女童X;於2020年5月至10月間2度非禮15歲女童X;以及在2022年6月到2024年6月6日間,6度非禮X。被告今被判2罪罪成,其時X年僅15歲。

事主向當時男友揭與被告「不倫關係」及性接觸

法官林嘉欣判刑前,先簡述案件背景。事主X於2005年出生,本案控罪發生在她就讀中二至中六期間,被告是事主中一及中二的班主任,以及高中化學科老師。在事主中二至中六時,X是學校步操樂團成員,而被告是樂團的負責老師。

控方審訊時僅傳召X,X供稱,被告在控罪相關的日子及地點與她進行親密接觸,包括與她牽手、擁抱、親吻她的額頭、觸碰她的胸部及下體,以及要求X為其手淫及口交。X於謝師宴半途離開後,與當時男友講述與被告的「不倫關係」及性接觸,並指當時因不用再與同學及老師見面而感到解脫。X的男友當時建議X向風雨蘭求助,X就指會「搵完風雨蘭先報警」。

指被告確可能誤以為與事主屬情侶

林官之後分析證據,指X提及曾與被告作多次親密接觸,強調根據案例,法庭不會因未起訴罪行的行為,推斷被告曾犯或傾向干犯本案罪行,又指控辯雙方同意本案9條罪行可分成兩類,其中控罪1至3發生時,X未滿16歲,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而控罪4至9發生時,X已滿16歲,辯方可以X同意作辯解。

對於控罪4至9,林官指被告於警誡下,坦白承認自己曾在學校音樂室、化學實驗室、他的私家車上及住所等地,與X發生親密行為,包括手淫及口交,被告辯稱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林官引述X於庭上形容二人關係「古怪」,X指初時被告可以照顧她,而她亦會依賴被告,被告告知她畢業後二人可變為情侶,但二人關係「其實不平等,佢講咩我都要照做」。

X又指,中一至中二時認為二人關係屬「兄妹、親人」,但她到中三就開始質疑此關係,直到現時,她認為兄妹關係不包含對戀愛的期待和性接觸。林官形容,兄妹及戀人兩個概念在X在校時,於其腦海「不斷拉扯、交戰」,但X當時沒有將其想法告知被告,在被告要求進行親密行為時,X亦沒有在語言及表情上表達不滿,「只是故意拖拖拉拉、反應遲鈍」。而另一方面,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每次接觸都有徵得X同意。

林官指,明白X中三起「獨自面對腦交戰」,對於X指擔心曝光事件後被全校得知,憂慮旁人目光,對此表示同情,但由於X未有向任何人表達不同意,被告確有可能誤以為與X屬情侶,因此裁定控罪4至9罪名不成立。

官指被告與事主牽手擁抱等未達猥褻門檻

至於X未滿16歲時的首3條控罪,林官指控罪1發生時,雖然事發地點為停車場暗角,而被告為X班主任,但被告與其牽手、擁抱、親吻X額頭的行為是否屬明顯猥褻則「見仁見智」。林官稱,他絕不鼓吹老師在曖昧的情況下,與學生作出上述行為,但有關行為未達猥褻門檻,故裁定被告控罪1罪脫。

林官最後裁定,被告控罪2及3罪成。對於控罪2,林官信納X證供,指被告在停車場問X「想唔想掂吓佢下面」,後抓住X的手,引導X套着其陽具上下移動1至2分鐘直至射精。控罪3則於學校發生,辯方質疑當時正值疫情,事主不可能進入學校;林官對此分析,當時為2020年10月,未有限制沒施打疫苗者進入處所的規定,學校可能不需要學生回校上課,但X的確可以在學校出現,並接納X對控罪3的證供,因而裁定罪成。

官指「保險起見」為被告索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再任職中學老師,不會再投身教育界,重犯機會低,罪成控罪亦非所有控罪中最為嚴重。被告未婚,與胞姐同住,需要以每月8,000元供養長期病患的父母,事發後被告沒有正職,只是「久唔久做吓Part Time(兼職)」。

林官初時指,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他一般會索取報告以檢視被告有否戀童癖,但在本案「見唔到有咁嘅需要」;辯方同意。惟林官之後又指「保險起見」,會為被告索取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把案件押後4星期至8月24日判刑,等待被告心理報告及X的受害者影響評估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法院: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林嘉欣
被告:鄭漢斯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