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歲發展公司市場總監被指在中六時,與同校就讀中一的13歲女友發生性行為,他今(6日)在高等法院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情指,首次性行為發生前,事主一度拒絕,惟被告向事主稱「今晚一定要你嗰處」,事主升讀中三時向學校社工透露事件,繼而揭發本案。辯方求情稱,被告與事主當時為真心相愛的小情侶,因感情驅使之下發生本案,不涉金錢或性交易。特委法官黃佩琪決定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押後至11月10日判刑,惟強調現時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即時監禁似乎都避免唔到」,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原被控3項非法肛交罪 獲存檔法庭
被告張展廷(案發時19歲,現23歲),庭上透露他任職發展公司市場總監,負責產品策劃及市場銷售。
被告今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日子為2019年1月、7月、7月至8月、9月的某4日、11月3日,地點分別為大埔某單位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2樓後樓梯間。被告原被控的3項非法肛交罪,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辯方求情指2人真心相愛 不涉金錢或性交易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被告與事主為一對小情侶,不涉金錢或性交易,「佢哋兩個人係真心相愛」,雙方均付出感情,因好奇、感情驅使之下發生本案。辯方又指,被告是學生,沒有任何社會經驗,案發時正應考文憑試,反問道:「(他)性經驗有幾高呢?心智有幾成熟呢?」
辯方指,若在兩至三年後發生性行為,被告或能避免刑事罪行,辯方明白事主須受法律保護,但被告亦已付上前途及代價,冀法庭考慮被告的更生,先索取報告再判刑。黃官最終下令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押後至11月10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事主感委屈 中三向學校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
案情指,女童X生於2005年,2020年9月升讀中三時向學校社工披露她有點不開心,翌日面談中透露中一時曾與中六的被告發生性行為,X感到委屈。同年11月20日,X因情緒不穩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兒科駐院醫生為X撰寫醫療報告,提到X當日因情緒低落及自殘行為(割腕)被老師帶往求診,X另向醫生透露兩件事,包括曾與前男友多次進行陰道性交、她前一個月起開始向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警方同日下午接報到場。
女童在錄影會面中表示,她與被告同屬一所中學,二人於2018年12月24日開始戀愛,直至2019年11月3日結束關係。首次性交發生在2019年1月某日、被告位於大埔住所的客廳沙發上,X起初拒絕發生性行為,惟被告感到生氣,更指:「今晚一定要你嗰處!」並繼續說服X,X最終因立場不夠堅定,應被告要求發生了性行為。
被告警誡下認與事主性交 「我們當時是情侶」
女童在會面中又指,其餘4次均在雙方自願下發生,其中2019年7至8月的某日,被告與X在牛頭角下邨停車場附近的籃球場,被告提議在停車場後樓梯性交,獲X同意。最後一次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二人於同日結束戀愛關係。
案情稱,被告於2020年12月22日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曾與X發生性行為,「因為當時我們是情侶,而當時我只知道她正就讀中一,她沒有告訴我她的年齡」。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其中3次事件,其中兩次在家中發生,當時他在X的腹部上射精。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特委法官黃佩琪
被告:張展廷
控罪: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案件編號: HCCC127/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