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發布煽動文宣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有智力問題 犯案未必為政治 望法庭歸類為「情節較輕」者 案件押後至7.2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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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子被指發布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的文宣,招攬他人加入旨在「驅逐赤虜共產,恢復中華民國」的台灣政黨「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復國黨」),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男子今(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還柙至7月20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在社交平台「X」及「Instagram」發布文宣,提及「共產黨下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重返/回歸中華民國」等字句,又於8處公眾地方張貼題為「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辛亥2.0復國革命 復國也是復香港」的A4紙。案情續指,被告希望加入「復國黨」,但他最後並無入黨。辯方求情時指,希望法庭將案件歸類作「情節較輕」者,又透露被告自小有報告證明智力問題,犯案未必出於政治理念,而是發現「做呢啲事可能會得到一啲現實社會俾唔到嘅關注佢」。

被告陳浩騫(現23歲,案發時22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網上發布及街頭貼文宣

案情指,被告於控罪時間期間發布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的文宣,及招攬他人加入台灣政黨「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復國黨」),「復國黨」旨在「驅逐赤虜共產,恢復中華民國」。被告涉案行為包括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文宣帖文、在公眾地方張貼實體文宣單張、向「同道中人」郵寄文宣,以及管有28封載有文宣的備妥待寄信件。

案情續指,被告分別在2024年6月及2025年4月在「X」開立「@chan110373」帳戶, 以及在「Instagram」開立「roc_198964」帳戶,在該兩個社交平台發布共118則涉案貼文,包含「共產黨下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重返/回歸中華民國」等字句,亦有展示「青天白日」旗的照片,相關帖文亦載有《願榮光歸香港》的歌名、影片、曲調及歌詞,並稱之為「復興營軍歌」、「中華民國香港區歌」等,亦有帖文以「港人支持辛亥2.0復國革命」、「招募軍隊反共」等口號,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IG提「紙張革命」 A4紙標題涉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被告於4月7日在「Instagram」發布一張照片,載有一疊題為「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辛亥2.0復國革命 復國也是復香港」的A4紙,詢問網民是否有興趣參與「紙張革命」,後於當日及翌日將8張上述A4紙張貼在不同公眾地方,並發布帖文。

4月16日,被告再發布一則帖文,展示一個寫有「復國革命 辛亥2.0 中華民國」的啡色信封,表示可以「匿名寄送」予網民。4月23日,被告於彩雲商場郵政局「智郵寄」,企圖向一泰國地址寄出郵件,載有12張紙,內容包括「復國黨」簡介、「復國黨」秘書長程凱力的個人咭片、「廣港澳復興營志願入伍表格」、「復國黨入黨申請書」等。被告被捕後,亦於家中被搜出28個信封,載有上述紙張,及另外2張標題為「正藍軍復國黨」及「黨員誓詞」的紙張,分別指要「反共復國 反攻大陸」及要效忠中華民國。

4月24日,被告再發布3則列出汽油彈成分的帖文。

在Line與程凱力頻繁交談 向對方索信封及金錢等

被告於4月28日被捕後一直還柙,他在警誡下承認張貼案情提及的所有帖文,開設「X」及「Instagram」帳戶的目的是恢復中華民國統一、對抗中共及光復中華民國。被告亦指,使用「復國黨」標誌作為「Instagram」頭像出於他想加入「復國黨」,但他最後並無入黨。

案情亦指,被告於「Line」與一名稱為「程凱力」的聯絡人頻繁交談,顯示被告提出到台灣參與復國黨活動、索取信封、金錢及復國黨申請書等,又向對方展示已貼出復國黨文宣的照片,並請對方幫忙找「同仁」參與「紙張革命」。

官指本案持續10個月 「好難相信佢唔知(犯案)」

控方在庭上透露,被告在港接受教育至高中,曾任兼職侍應,患有癲癇症。法官陳廣池指,辯方於書面陳詞指,本案屬國安法下「情節較輕」者,應判處5年以下監禁,而非須判處5至10年監禁的「情節嚴重」者,問控方有否回應。控方指沒有相關陳詞,陳官隨即指「咁我當你不反對」,控方就回應指「無陳詞唔代表無其他說法」,又表示認為應依賴事實考慮本案性質及嚴重性。

辯方代表大律師梁麗幗陳詞時再指,認為本案屬「情節較輕」,又指相較「馬俊文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犯案的認知。梁指,馬於被捕後仍鍥而不捨地犯案,本案被告則沒有。陳官關注,本案持續10個月,「好難相信佢唔知(犯案)」,梁則回應指,雖然被告有責任反思,但本案發生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故沒有人告知被告犯法,而馬俊文有執法機關告知他「唔啱」,故兩案在程度上有分別。

文宣單張印刷費來源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受資助

陳官另關注被告為何在2024年犯案:「2019年下半年,高峰期喺度……個氛圍已經轉,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後,已經逆轉咗,被告2024年4月再做呢樣嘢,有個導火線喺度㗎嘛。」梁麗幗回應指,被告現年23歲,2019年時僅約16歲,相信他當時未有能力作出相關行為,並提及被告自小已有報告顯示其有智力問題,被告2024年犯案,「或者唔係因為政治理念咁做」,而是因為認識程凱力,發現「做呢啲事可能會得到一啲現實社會俾唔到嘅關注佢」。

陳官續問辯方,被告在「紙張革命」張貼的單張於何處印刷。梁回答稱,被告於影印舖自行印製。陳官隨即追問:「咁邊個俾錢?佢無可能自己印,有人俾錢佢㗎嘛?」梁回應指,雖然被告有向程凱力索取資金,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曾收到金錢,此外,被告雖然工作機會受限,但案發時他曾任職兼職侍應,月入約3000元,有能力自行支付印刷費。

「頻繁交談」詳情 主要為被告講一堆話對方回OK

梁續求情指,被告被捕後有主動供述自己犯案情節,包括張貼單張的位置。以上供述雖然不符合《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的要求,但法庭仍可將其納入嚴重程度及減刑因素的考慮。

陳官隨後亦問及被告為何使用「Line」與程凱力溝通:「雖然我知台灣用『Line』,但係點解?」梁引述被告朋友的一封求情信,指被告自小受排斥,可能因為程凱力會向他表達認同而「特登下載個『Line』」。

陳官繼而關注案情所指,被告與程凱力「頻繁交談」的詳情。梁與控方溝通後回應指,被告與程於2025年2月16日至4月28日間接近每日對話,「不過有唔少日子都係被告同程講一堆說話,程回覆『OK』或者無回覆。」

陳官最後指,有大量文件需要閱讀,押後至7月20日下午判刑。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陳浩騫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及23條)
案件編號:DCCC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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