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年中秋後元朗山下村停車場放煙花 認刑毀等兩罪及須賠償1.5萬元 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押後下月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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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男子去年中秋翌日凌晨,在元朗山下村露天停車場放煙花,被村民發現後嘗試逃走不果,事件報警處理。男子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於元朗公園以300元購入煙花,望為友人製造驚喜,他獲賣家告知山下村「冇人」,在該處放煙花很安全,男子今(2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放煙花及刑事損壞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一度關注,現場有村屋及車輛,並非荒蕪之地,「被告今年31歲,有一定嘅社會經驗」,為何仍信賣家所言在該處放煙花?辯方回答:「只能夠講,佢做咗個愚昧嘅決定啦。」

另外,事件中有5輛車受損,包括有花痕及灼傷痕跡,5名車主報價共索償17萬元,辯方則指車主不曾維修車輛,上述金額僅來自車房報價。鄧官最終下令被告賠償共1.5萬元,並將本案押後至6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被告黃俊禮(31歲)今承認「在陸地上進行爆竹煙花表演而放爆竹煙花」及「刑事損壞」共兩罪。

案情指,2025年10月7日凌晨近1時,居於山下村的村民聽到「嘭」一聲,並見有人在屋外的露天停車場放煙花,該處當時停泊了20輛車,村民見被告蹲在紙箱旁,隨即大叫,被告遂拿起紙箱,連同旁邊數名人士分別登車逃走,有村民在100米外截停被告,並報警處理。

於元朗公園以300元購入煙花 獲賣家告知山下村無人「喺𠴱度放係安全」

被告於同日凌晨3時許被捕,在警誡下稱:「我諗住今日中秋節,經過元朗公園見到有煙花賣,買完去山下村放煙花玩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指,他以300元向一名不知名男子購入煙花,對方表示山下村沒有人,「喺𠴱度放係安全」。被告亦指,當時有7至8人在場,但他只認識「傑仔」(音譯),而他用打火機點燃煙花,希望「畀驚喜」對方。

案情亦指,從現場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所見,有人將物品放在停車場,其後許多煙花射上天空,之後有一名人士拿起紙箱離開。事發後,5輛泊在停車場的車輛受損,包括發現車身有灰、花痕及灼傷痕跡。

控方申賠償令 涉案5車主共要求17萬多元賠償

控方向法庭申請賠償令,指5名車主合共要求17萬多元的賠償,惟裁判法院的賠償上限為10萬元,亦得悉辯方就此有陳詞。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煙花數目不多,「只係一剎那就燃放」,被告已有悔意,其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以緩刑處理。

就賠償令方面,辯方稱5名車主並無維修車輛;控方提供的資料「都係嚟自唔同車房嘅報價單」,其中一名車主事後甚至已賣車,並指被告可向5人賠償共1.5萬元。

官:去到現場,有其他人喺度住,有村屋圍住,點會仲喺嗰度放煙花呢?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關注,被告在警誡下稱,賣煙花的人告知山下村「冇人」、「喺嗰度全放安全」;惟根據相片或影片,質疑道:「現場又有屋啦,又有車啦,唔係一個荒蕪嘅地方嚟嘅,被告今年31歲,有一定嘅社會經驗,冇理由去到都相信賣煙花嗰個人講。」

辯方稱同意情況不理想,但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若然爆炸威力大,身處紙箱旁的被告亦可能會受傷。鄧官再問:「被告去到現場,都知道嗰度係一個停車場,有其他人喺度住,有村屋圍住,點會仲喺嗰度放煙花呢?」辯方回答:「只能夠講,佢做咗個愚昧嘅決定啦。」

鄧官又指,被告聲稱該7至8名圍觀者當中,僅認識「傑仔」,欲給驚喜對方,但既然是驚喜,為何會告訴「傑仔」?辯方稱:「去到嗰度拎個煙花出嚟,個驚喜已喺度。」

鄧官再指,片段見到該7至8人行近紙箱及整理煙花,詢問:「嗰啲人三唔識七,被告點會容許佢哋行埋去整理啲煙花呢?」辯方未有回應,鄧官重複提問後,辯方才稱:「呢個情況,我哋都睇到嘅,冇進一步陳詞。」

鄧官最終下令被告向5名車主各賠償3,000元,即合共1.5萬元,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提醒被告現階段所有判刑選項均有可能,尤其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與辯方求情內容「似乎唔係太過脗合」,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黃俊禮
控罪:在陸地上進行爆竹煙花表演而放爆竹煙花、刑事損壞
案件編號:TMCC2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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