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歲男子去年中秋翌日凌晨,在元朗山下村露天停車場放煙花,被村民發現後嘗試逃走不果,事件報警處理。男子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於元朗公園以300元購入煙花,望為友人製造驚喜,他獲賣家告知山下村「冇人」,在該處放煙花很安全,早前承認放煙花及刑事損壞罪,及須向5個受損車輛的車主賠償共1.5萬元。案件今(1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就放煙花罪被判罰款2,000元,另就刑事損壞則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俊禮(31歲)承認「在陸地上進行爆竹煙花表演而放爆竹煙花」及「刑事損壞」共兩罪。案情指,2025年10月7日凌晨近1時,居於山下村的村民聽到「嘭」一聲,並見有人在屋外的露天停車場放煙花,該處當時停泊了20輛車,村民見被告蹲在紙箱旁,隨即大叫,被告遂拿起紙箱,連同旁邊數名人士分別登車逃走,有村民在100米外截停被告,並報警處理。
被告於元朗公園向他人購入煙花 獲告知山下村無人「喺𠴱度放係安全」
被告於同日凌晨3時許被捕,在警誡下稱:「我諗住今日中秋節,經過元朗公園見到有煙花賣,買完去山下村放煙花玩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指,他以300元向一名不知名男子購入煙花,對方表示山下村沒有人,「喺𠴱度放係安全」。被告亦指,當時有7至8人在場,但他只認識「傑仔」(音譯),而他用打火機點燃煙花,希望「畀驚喜」對方。
案情亦指,從現場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所見,有人將物品放在停車場,其後許多煙花射上天空,之後有一名人士拿起紙箱離開。事發後,5輛泊在停車場的車輛受損,包括發現車身有灰、花痕及灼傷痕跡。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黃俊禮
控罪:在陸地上進行爆竹煙花表演而放爆竹煙花、刑事損壞
案件編號:TMCC2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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