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涉助示威者爬渠逃離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7人被判囚7至18個月 鄭錦滿另涉暴動罪囚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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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執法,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 在內的8人,涉協助或接應從理大爬渠離開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鄭錦滿審訊其間遭加控暴動罪,上月被裁定罪成,但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名不成立,另外其餘被告認罪或審訊後全數罪成。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本案被告只協助罪犯爬出渠口及乘坐駕離開,不涉複雜計劃,也沒有持續性,案情相對較輕,但針對被告伙同犯案成為加刑因素,判7名被告入獄7個月至13個月;至於鄭錦滿則就暴動罪被判囚3年8個月。

8名被告依次為葉嘉祺(29歲)、何志豪(30歲)、鄭錦滿(34歲)、陳啟賢(35歲)、黃逸滔(26歲)、馮思睿(37歲)、林泳汶(33歲)及梁祖光(35歲);其中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早前分別認罪,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警方的逮捕。

控方完成舉證後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 獲法官批准

另外,控方在審訊期間、案件舉證完畢後,鄭官曾就控方的證據薄弱提出關注,控方之後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並獲法官批准,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鄭錦滿否認控罪,最後連同其他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案件上月中作出裁決,由於各人認罪及被裁定罪成,需即時被還柙至今天判刑。而今日散庭時,就有被告親友高呼「出嚟記得搵我食飯呀!」、「食飯見!」

案情雖相對較輕 各被告伙同他人犯罪成加刑因素

第4被告陳啟賢案發時是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辯方今早求情時強調,被告着重家庭,育有一名3歲兒子,妻子正懷有第二胎,嬰兒即將出生,惟他即將入獄,無法陪同妻子分娩,也暫無法陪伴兒子成長,對他而言是一個遺憾。

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7名被告顯然是協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一旦成功,暴動者便可逍遙法外。他同時指,被告只協助罪犯爬出渠道再乘坐駕離開,背後不涉複雜計劃,也沒有持續性,相信他們不認識爬出的疑犯,亦不會因協助而獲益,重犯機會輕微,案情相對較輕,遂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不過,鄭官強調被告雖未必知道整個計劃,但都是伙同其他人犯罪,遂因此額外加刑兩個月。

官指同級法院案例判刑過輕不具約束力 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

就鄭錦滿的暴動罪,鄭官強調理大暴動規模不小、參與人數極多,被困理大內的人士被困仍持續參與暴動,使用殺傷力強力的汽油彈。雖然辯方引用區院法官陳廣池就理大突圍案以2年為量刑起點的案例,但鄭官指同級法院案例不具約束力,認為該案判刑過輕,遂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

各被告最終判刑如下:

首被告葉嘉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因案發時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檢查,令警方可獲即時資訊拘捕其餘被告,獲額外減刑;她同意大部分案情及無案底,再獲減刑一個月,即判處7個月監禁。

次被告何志豪:爭議口供自願性,不如辯方所言節省法庭時間,不獲減刑,只因無案底獲減刑1個月,即判處13個月監禁。

第3被告鄭錦滿:在本案中,無證據指他是帶領者或有特定行為,而控方在舉證完畢後才加控暴動,情況屬檢控延誤,因此獲減刑9個月,無過份挑戰控方案情再獲減刑1個月,判處3年8個月監禁。

第4被告陳啟賢:鄭官指明白他可能會因本案失去穩定工作,但既然選擇犯罪就要承擔,又指他協助一人成功逃離,刑責理應更重,但念及他的個人因素,決定寬大處理不作加刑,再就他無案底及同意案情減刑兩個月,判處12個月監禁。

第5被告黃逸滔及第8被告梁祖光:早前分別在案件不同階段認罪,分別獲五分一及四分一刑期扣減,兩人無案底獲減刑一個月,分別被判處10個月及9個月監禁。

第6被告馮思睿及第7被告林泳汶:只就無案底及同意案情獲減刑兩個月,同被判12個月監禁。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鄭念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暴動罪
被告:葉嘉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黃逸滔、馮思睿、林泳汶、梁祖光
案件編號:DCCC363/2021、DCCC3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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