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涉僭建遭屋宇署發清拆令及釘契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申「解釘」未獲回覆 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命建築事務監督考慮申請及解除

分享文章

74歲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30年前購入沙宣道42號海日樓一單位,屋宇署2018年上門檢查時發現內含僭建物,惟至去年才發出清拆令,並將清拆令登記至土地登記冊將上址物業釘契。胡漢清其後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一度半身不遂,須倚靠輪椅出入,並接受居家治療。胡6月及7月初兩度去信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申請自土地登記冊移除有關清拆令,將物業解釘,並要求對方於7月17日前回覆,惟建築事務監督未有作出相關決定。

胡昨(29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建築事務監督未有在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移除釘契,要求高院命令建築事務監督考慮其申請,並自土地登記冊移除清拆令。

胡早前曾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指有關清拆令違憲,並要求對方轉介上訴至上訴庭考慮被拒。胡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有關覆核許可已被批出,胡申請兩覆核同時聆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資深大律師胡漢清,生於1951年,現74歲;建議答辯人為建築事務監督。

入稟狀指,胡於1996年購入沙宣道42號海日樓一物業及兩個停車位,直至2015年遷入單位。屋宇署於2018年4月上門檢查,同年5月14日,建築事務監督發信指,單位內發現僭建物,將按例及執行政策採取後續行動,包括考慮發出清拆令。

建築事務監督6年半後突發出清拆令 下令須於兩個月內完成清拆否則有機會被起訴

胡一方指,上述僭建物自1979年起已存在,數十年來,建築事務監督一直認為無必要採取執法行動,亦從未指該僭建物對公共安全構成任何危險,需要立即拆除。胡的律師於2018年6月28日回函,要求部門在妥善考慮胡一方的清拆方案之前,都不要發出清拆令;建築事務監督於7月12日拒絕胡一方的要求,又在回信中指,在胡一方未提出方案之前,他們無權扣起應頒布的法定命令。

直至6年半後,即2025年1月23日,建築事務監督突然發出清拆令,下令胡須於一個月內展開工程,兩個月內完成清拆,否則有機會被起訴。有關清拆令登記在土地登記冊上,令有關物業被釘契。胡一方在同年2月12日提出上訴。

胡漢清早前質疑清拆令違憲 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拒將議題轉介上訴庭獲批司法覆核許可

胡於去年感染金黃葡萄球菌,喪失左側骨盆及左腿的活動能力,需倚靠輪椅出入,並需要定期到門診覆診及檢查,以及需要進行居家治療,因此上址經過改造,包括安裝扶手、有更寬敞的室內空間等,以便輪椅出入。若他在康復期間搬家,基於種種限制,難以為他安排替代居住,而執行清拆令須進行大規模工程,胡需遷出單位長達約半年,期間正是胡康復的關鍵時期。

入稟狀提及,他早前就清拆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質疑清拆令違憲,且侵犯其住宅及私隱等,惟小組表示無權裁定憲法議題,亦拒絕將議題轉介至上訴庭考慮,他因此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該覆核於本年5月29日已獲批出許可(HCAL976/2026)。

胡指基於不同原因正考慮將有關物業作二按或加按 物業被釘契將影響其申請

入稟狀續指,胡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受不可逆的身體及神經損傷,難以再繼續從事常規法律工作。而與此同時,感染產生巨額醫療開支,他亦需要支付大律師事務所分攤開支、家庭開支,以及予前妻及幼女的贍養費,嚴重影響其現金流,他因此正在考慮將上述物業作二按或加按。若有關申請被拒,將危及胡的良好信貸評級,影響他日後申請貸款的能力,他的銀行界友人及財務顧問因物業正被釘契,建議他暫不要正式申請加按或二按。

胡之後於2026年6月3日及7月3日,通過胡關李羅律師行向建築事務監督及律政司兩度發信,指土地登記冊上的清拆令侵犯其對私有財產的擁有及使用權,要求對方「解釘」,並要求對方於7月17日前回覆。律政司則於6月9日及7月17日兩度回覆指,建築事務監督正在考慮有關申請,將會盡快回覆,邀請胡其間不要作出進一步行動,包括申請司法覆核。

入稟狀指,胡已給予6個星期充裕時間,但建築事務監督仍未能行使其酌情權,決定是否自土地登記冊移除有關清拆令;若未能被及時「解釘」,將會影響其按揭周轉的計劃,並由此侵犯其使用或處置其物業的基本權利。

胡因此針對建築事務監督未有及時決定是否「解釘」,要求高等法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要求覆核聆訊與早前的司法覆核一同進行。胡另要求高院頒令,要求建築事務監督考慮其移除釘契的申請,以及立即採取措施移除釘契;胡另申請有關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申請人:胡漢清
建議答辯人:建築事務監督
案件編號:HCAL1357/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