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歲父親涉於2021年間在家中3度強姦11歲女兒,女兒其後借用同學手機,向母親發訊息披露事件,同學母親發現訊息後追問細節,並告知學校社工,最終才報警處理。男子今(10日)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強姦罪,案情透露,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
辯方求情時承認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案情嚴重,但被告在過程中沒有拍攝,不涉加刑因素,又呈上案例供法庭參考。法官陳慶偉閱畢後指,他在職業生涯中從未判處強姦罪成被告低於5年的刑期,又言過往曾判強姦女兒的被告入獄18年,着控辯雙方仔細研究案例。案件押後至9月23日判刑。
被告L.K.H(報稱運輸工,案發35歲,現39歲)承認3項強姦罪,即於2021年3月某天、2021年4月1至15日間的某天、2021年4月16至30日間的某天,3度強姦11歲的事主X。
官指未判過低於5年刑期 類似案例18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兒當時相差24歲,他在1個半月內3度犯案,其間無使用安全套,辯方同意本案嚴重,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在過程中沒有拍攝照片或影片,不涉加刑因素。辯方又呈上案例供法庭參考,法官陳慶偉閱畢後,直言職業生涯中從未判處強姦罪成被告低於5年的刑期,又言於2018年曾處理一宗類似案件,該案被告3度強姦女兒,他最終判處該名被告入獄18年,着控辯雙方仔細研究案例。
案情指,事主X生於2010年,案發時為11歲,被告與父母及8歲弟弟同住一公屋單位。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間,被告因失業而長期留家,母親Y則有兼職工作,一家依賴綜援維生,直至2021年被告開始任職運輸工。
與女兒相差24歲 曾失業靠妻兼職領綜援
案情提及,首次事件發生在2021年3月中旬某個周末,當時X的弟弟在客廳玩iPad,被告與X在廚房內晾衣物,其間X突然從後拉低被告的短褲至大腿位置,被告當時沒穿內褲,他隨即拉起褲子,再拍打X的胸部。
X其後進入睡房,躺在下格床上,被告先隔着衣服摸X胸部數下,再拉起X上衣直接摸其胸,其後又將下體插入X的私處。被告在過程中表示X很頑皮,X身體左右扭動,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將下體來回插入X私處,再向自己的右手射精。被告其後向X道歉,要求X不要告知母親。
事主拒絕不果 第三次侵犯後洗手間哭泣
案情稱,約一個月後的某個周六下午,被告與X均坐在主人房的床上,其間被告隔着衣服摸X的胸部、大腿和私處約2分鐘,其後再脫去X的褲子和內褲,X大叫不要,但被告照樣將下體插入其私處,被告事後發現X的私處上有其精液,故以紙巾替她清潔,X其後離家前往公園,被告再次叮囑X不要告知母親。
同月底,X在床上向被告展示手機影片時,其胸部觸碰到被告膊頭,被告隨即拍打X的臀部,繼而脫下X的褲子和內褲、舉起X雙腿,將下體插入其私處,X感到劇烈的痛楚,要求被告走開不果,X事後到洗手間哭泣。
借同學手機告知母親 學校社工建議報警
案情續指,2021年5月13日,X放學後將事件告知同學Z,又借用Z的電話發WhatsApp訊息予母親Y,提到被告強迫X性交,要求母親與被告分開。母親同日與被告對質,但被告否認,由於母親仍感到擔心,故要求被告搬離單位。直至6月初,Z的母親從Z的手機發現上述訊息,待X於6月中旬到訪Z的家中時,Z母追問訊息內容,X邊哭泣邊透露遭父親性侵,Z母於是通知學校社工,在社工建議之下,Y報警處理。
被告於2021年9月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慶偉
被告:L.K.H
控罪:強姦
案件編號:HCCC387/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