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臣氏集團男員工2024年在網上平台留言,呼籲公開一宗非禮案事主的資料,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被判監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10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改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張官在判詞中拒絕接納上訴人只是「一時失言」,亦認為網上煽惑容易造成持久後果,加重案情嚴重性,故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判刑選項,惟考慮上訴人認罪、沒刑事定罪紀錄,留言只吸引6個「讚」,沒證據顯示引致他人回應,故認為可以改判緩刑。
上訴人陳奕霖(案發時約30歲)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原審時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21年起在屈臣氏集團工作。
根據判詞,案情指,案件源於一宗已審結的刑事案,女子X是該案受匿名令保護的投訴人。2024年5月7日凌晨近3時,有用戶在網上平台發文,表達對該案結果的不滿,有網民要求披露X的姓名及個人資料,有用戶提醒此舉或違法,故希望海外網民披露。被告於同日凌晨3時許留言:「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講咗條女啲資料出嚟。」留言獲得6個「讚」。
被告於去年3月9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知悉討論關於「起底」,他不知道X的身分,只因看到激烈討論而一時興起留言,無意識留言可能會煽惑他人披露X的個人資料。
官拒納「一時失言」 即時監禁為合適刑罰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上訴,提出數項質疑,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一時失言」;誤以案件缺乏特殊情況為由,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上訴人選擇認罪,他沒有公開X的個人資料,X的資料最終無外流,判刑明顯過重;與牽涉同一事件的兩名被告判刑相比,存在極大差異。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考慮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並非單純因缺乏特殊情況,而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就上訴人是否「一時失言」,張官認為此上訴理由同樣不成立,因上訴人留言前知悉帖文正討論「起底」,他必然經過思考才留言,並非「不知情下偶然及碰巧」留言,截至他被捕當日,有關留言仍未被刪除,上述均顯示上訴人不可能是「一時失言」。
考慮認罪及良好背景 留言只吸引6個「讚」
張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該類案件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同類行為,避免日後受害人因害怕被披露身分而不敢報案或作供。張官又指,在網上社交媒體煽惑他人容易造成廣泛及持久的後果,加重案情嚴重性,故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判刑選項。
不過,張官考慮上訴人認罪、有良好背景、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其留言只吸引6個「讚」,無證據顯示留言引致他人回應,故認為可以緩刑方式處理。張官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改判他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陳奕霖
控罪: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案件編號:HCMA3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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