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歲無業男被指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上衣,及戴黃色「FDNOL」、意即「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告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案情提到,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光時」意即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五一」信念與此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他認為6月12日是反修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向公眾展示理念。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雖然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五一」與「光時」理念一樣,但根據「初選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無裁定「五一」屬顛覆國家政權,故「五一」不牽涉分裂國家,本案檢控基礎僅「光時」字眼。
至於被告具舊法例煽動罪案底,辯方認被告犯案非單獨事件,但在本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從離開住所至被截查的25分鐘內,有任何人被「光時」影響或受到煽惑。判刑押後至本周四(19日)。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今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 自2019年6月起,因應《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香港出現一連串社會動亂,包括使用暴力及騷亂對抗現任香港特區政府,以及煽惑建立獨立香港國等。「6月12日」是一個特別的日子,數以千計的示威者在2019年6月12日堵塞金鐘及灣仔行車道,為2019年社會動亂的其中一個起動事件。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 2019年社會動亂其間,示威者經常使用的陳述或口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唐英傑案」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在該案中帶有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意思,亦可能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反修例重要日子 特意穿涉案T展示
案情續指,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屬刑事罪行。於2024年6月12日約12時15分,新界南衝鋒隊人員觀察到被告於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遊蕩,其形跡可疑,左右張望,由D出口步向C出口。被告當時穿着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以及戴着一個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被告遭截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人員向被告搜身時,發現其黑色手提袋載有一盒排泄物。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於案發日在住所附近乘坐小巴到石門港鐵站下車,打算前往用膳。被告並認為,涉案「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是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即香港不再由中國管治。他知道該陳述有煽動意思,亦知道穿着該黑色上衣為犯法,惟他認為「6月12日」是反逃犯修訂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以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
手提包袋排泄物 意圖擲向不認同者
至於被告口罩上的「F.D.N.O.L.」,則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英文簡稱,被告認為該陳述的信念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希望以此帶出訊息,使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此外,被告在家中將他的排泄物放進手提包,隨身携帶,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泄。
被告也在錄影會面中指,他於2024年3月在台灣的T恤印刷店購買涉案黑色上衣,將之帶回香港。警方從被告手機紀錄發現,被告透過LINE向名為「INIF 印衣服」的T恤印刷店,訂購兩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T恤,及一件印有「香港獨立」的T恤,赴台灣旅遊時取貨。
另外,警方在被告的Facebook帳戶照片庫中,發現被告手持或穿着引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或T恤的舊照片。
被告具以下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被告另否認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根據初選案裁決 沒指「五一」屬顛覆國家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未婚,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其經濟靠母親支持,已呈上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關續提到,雖然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認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下稱「五一」)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理念一樣,但根據初選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無裁定「五一」屬顛覆國家政權,故「五一」不牽涉分裂國家,只是被告的行為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關強調,本案的檢控基礎是被告上衣印有的「光時」。
關文渭再指,如被告被控舊例煽動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三年;在新煽動罪下,即使最高刑罰調高至7年,但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法院僅就此罪可判兩年。
被截查前25分鐘 沒證據顯示有人被煽惑到
就被告具舊例煽動罪的刑事定罪紀錄,關文渭指法庭固然毋須輕判,被告犯案亦非單獨事件,但沒證據顯示被告從離開住所至被截查的25分鐘其間,有任何人被「光時」影響或到受到煽惑。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不傾向認為被告為慣犯,故不會因此判處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但蘇官關注,辯方的求情陳詞指法庭不應以國安為由,判處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詢問辯方是否同意本控罪目的為維護國安?辯方同意控罪的最終目標為維護國家安全,但《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包括判處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此因素。
蘇官再表示根據案例,可考慮須保障社會而延長刑期。關則認為,國家安全已經反映公眾利益,「冇國就冇家」,而且煽動罪並非直接危害社會,而是透過鼓勵其他人進行分裂國家,導致衝突及暴力,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僅為間接保障社會。另外,他觀察到法庭判刑時更為考慮阻嚇性,即阻嚇被告或其他有可能模仿的人。
蘇官表示,須時考慮辯方進一步陳詞,將判刑押後至本周四(19日)。被告續還押。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諸啓邦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有意圖而遊蕩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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