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8.31暴動案|3人原審無罪發還重審後改認罪 辯方指案件至今已5年望即日判刑 官指待同案社工陳虹秀審訊後處理 被告須還柙至12.13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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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陳虹秀及另外3人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陳虹秀獲裁表證不成立,另3人則獲判無罪。律政司之後就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頒令撤銷4人裁決,案件需發還重審。

陳虹秀以外的3人今(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辯方希望能於今日判刑,指案件發生至今已5年,原審無罪裁決亦已是4年前的事,希望能讓各被告盡快知悉何時能服畢刑期,讓案件有了結。不過,暫委法官鍾明新認為,需待同案被告陳虹秀的審訊約於12月結束後,視乎案件結果,才一併處理本案判刑,因此押後至12月13日再作提訊,期間3名被告須還柙。

3名被告為賴姵岐(案發時22歲,現27歲)、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及龔梓舜(23歲,廚房工),3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3人今承認控罪,須還柙候判。

被告因本案未能到職而失教席現任補習老師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賴姵岐案發時22歲,現職補習老師,在香港恆生大學畢業本獲教職,惟因被捕而在2019年9月開學日未能到職而失教席,現亦因本案不能入校任教。辯方又指,賴在案件第1次審訊時患甲狀線亢進,案件上訴時病情再次復發。

辯方又指,賴已深切反省,而且現時政治氣氛不同,賴重犯機會低,並引述賴的補習教室上司求情信,指賴懂因材施教,對賴因本案辭職感可惜,望法庭諒賴初犯。辯方又指,賴自中一參加聖約翰救傷隊少青團,15年來參加超過900小時義工服務,少青團監督及主任撰求情信指賴帶領隊員逆難以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賴在案中僅在暴動期間逗留現場,可因在案件重審前認罪獲得3分之1減刑。

辯方望讓各被告盡快知悉何時能服畢刑期

辯方就被告鍾嘉能的求情則指,鍾案發時雖在人群中「企得幾前」,但可見他是不斷後退,並非上前衝擊警方防線。辯方又指,鍾於2023年10月患抑鬱症,需定時覆診,望法庭能因應鍾的情況「畀多少少扣減」。辯方另就被告龔梓舜情況求情,指龔沒離港或嘗試逃避責任,又指司法程序有拖延,望法庭輕判。

3名辯方律師均表示希望能於今日判刑,指案件發生至今已5年,原審無罪裁決亦已是4年前的事,希望能讓各被告盡快知悉何時能服畢刑期,案件有個了結。不過,暫委法官鍾明新認為需待同案被告陳虹秀的審訊結束後,視乎案件結果,才一併處理此案的判刑,因此決定押後至12月13日再作提訊,各被告須還柙。

承認案情指3被告現場鼓勵暴動 逃走中被警方截停拘捕

根據承認案情,2019年8月31日不遲於下午7時02分開始,涉案暴動已發生在軒尼詩道,包括軒尼詩道和盧押道一帶,涉及至少數百名集結人士,即使警方採取驅散和截停拘捕行動,暴動集結依然持續,並且沿軒尼詩道蔓延至銅鑼灣。警方近8時在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厦對外,截停了3名被告,3人均非在案發地點發鄰近居住或工作/上學。案情指,3名被告有意圖參與、並以身處現場作鼓勵上述於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3人在逃走中被警方截停拘捕。

就被告賴姵岐,案情指她在被捕前戴黑色頭盔、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和穿戴一隻啡色隔熱手套和一隻黑色手套,揹深色背包,於軒尼詩道1號(近軍器廠街)外的行車路上,在集結人群中走動,至約19:59時與大批集結人士在中國海外大廈外由西向東快速奔跑,其間賴跌倒在地上,被從後推進的警員截停控制,隨後被捕。

被告曾與集結人士築起防線與警對峙

就被告鍾嘉能,案情則指他在約18:57時於軒尼詩道與軍器廠街交界附近,當時他頭戴黑色口罩、佩戴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和白色鞋、手戴白色手套、手持盾牌狀物體、揹藍色背包,以膠板遮擋蹲下來四周觀察,然後退入後方集結人群,再繼續蹲下四周觀察。在約19:55時,鍾於盧押道和駱克道交界與集結人士築起防線,與盧押道上的警員對峙,其間鍾把他的盾牌交給身旁的人,然後走入人群中,後來進入軒尼詩道。

與此同時,警方亦從金鐘沿軒尼詩道推進至盧押道交界,鍾與大批集結人士在中國海外大廈外由西向東快速奔跑,其間鍾見被告龔梓舜遭警員撲倒在地,於是回頭欲協助龔逃走,惟鍾接着亦被其他趕到的警員撲倒,並不停掙扎反抗,但最終被警員合力制服在地。

有被告身上被搜出「612人道支援基金」卡片

就被告龔梓舜,案情指當大批集結人士在中國海外大廈外由西向東奔跑期間,龔當時身穿黑上衣、黑褲、黑色波鞋,黑色面罩巾,黑色手袖,雙手穿戴黃灰色手套,頸掛有防毒面具,跌倒在地並遭警員撲到地上,龔不停掙扎反抗,但最終被警員合力制服在地,其身上被搜出—張卡片寫有「612人道支援基金」。

同案被告陳虹秀早前表示不認罪,案件排期於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10天。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明新
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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