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註冊貨輪涉破壞芬蘭愛沙尼亞海底天然氣管及電纜 案件暫預明年1月開審 辯方透露將爭議案發時船隻操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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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大陸架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疑於2023年被本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破壞,涉事船長在港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及兩項傳票控罪,船長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自去年5月首提堂後,終暫訂於明年1月審訊,今年12月10日再作預審,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希望屆時雙方可提供初步同意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辯方透露,經諮詢有關國際公約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會爭議香港對事件的司法管轄權,惟將主要爭議案發時船隻操作情況,並已覓得專家證人。控方則指,證人列表有21人,包括3名專家、5名在港執法人員、6名船員,以及若干海外證人,亦將呈上海外調查報告。

被告萬文國(43歲,船長)持中國護照,否認所有控罪。被告今由律師宗銘誠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

辯方諮詢國際公約法律意見 不爭議港對事件司法管轄權

案件上次提訊時,辯方透露或會爭議香港對事件的司法管轄權。辯方今庭上表示,諮詢有關國際公約的法律意見後,不再作有關爭議,將主要爭議船隻操作方面。辯方又指,已找到海事專家,將於一個月內準備好報告。控方表示將有3名控方專家證人,辯方指將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資格。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要求辯方於8月24日前,將辯方專家資歷告知控方,以確定對方會否對專家資格作爭議。

控方證人21名包括船員及專家 案件今年12月審前覆核

張官另關注,案件有大量證人,問雙方可否同意部份案情,以收窄審訊範圍。控方表示,證人列表有21名控方證人,當中5名為在港拘捕被告及錄取口供的人員,至於其餘證人,則指辯方需待取得證人供詞後才可決定是否同意。

控方透露,除專家及香港執法人員外,證人包括6名「新新北極熊」號船員及若干海外證人,當中船員需要普通話翻譯,海外證人則需要愛沙尼亞語及芬蘭語翻譯,涉及海外調查報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預留明年1月11日至29日作審期,另訂今年12月10日作審前覆核,以再確定審期。張官另指,希望雙方屆時可提供初步同意案情。

事發於芬蘭灣公海 被告為貨輪當其時掌管及指揮者

被告遭控的刑事毀壞罪指,2023年10月8日,被告在處於芬蘭灣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另被控兩項海事傳票控罪則指,其中一項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即被告於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新新北極熊」號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第369S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另一項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萬文國

控罪:刑事毀壞、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024、ESS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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