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大陸架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於2023年懷疑被本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破壞,涉事船長在港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及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0日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一度關注,本案並非一般刑毀案,是否裁判法院可處理。控方透露,律政司未能找到案例,但整體考慮後決定本案屬裁判法院案件。
此外,還柙中的被告庭上一度表示擬承認兩項傳票罪,毋須申請一併由當值律師處理。不過,張官直言「唔係認罪就可以快啲處理」,解釋指被告仍要處理求情,若與刑毀案的答辯方向不同,或會出現衝突,建議他交由律師處理。
被告萬文國(43歲,船長)持中國護照。就刑事損壞案,萬今由當值律師代表,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就關注,本案並非一般刑事損壞案件,裁判法院是否可以處理;控方透露,律政司未能找到相關案例,但考慮整體情況後,決定本案屬裁判法院案件。
被告一度擬承認兩海事傳票控罪 官建議由律師代表處理較好
就兩項傳票控罪,張官關注傳票案件雖然一般毋須由當值律師代表處理,但兩罪案情與刑毀案有重疊處,源於同一背景,問及是否可考慮此特殊情況,由律師一併處理。被告就在被告欄內一度表示,打算承認兩罪,不欲押後更長時間等待申請。不過,張官聞言回應指「唔係認罪就可以快啲處理」,解釋指被告仍要處理求情,兩案答辯方向若有不同,或會出現衝突,故建議由律師代表處理較好;被告聽後表示明白。張官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20日再訊,明言若屆時準備好,將會處理答辯。
刑事毀壞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0月8日,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兩項海事傳票控罪分別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及「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條例,有關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萬文國
控罪:刑事毀壞、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024、ESS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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