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大陸架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疑於2023年被本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破壞,涉事船長在港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及兩項傳票控罪,被告今(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則擬傳召1名專家證人,但「接觸咗幾位(專家),未有正面回應」。辯方另指,將爭議部份船員的證供,涉船上運作及船長的責任。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5月5日預審,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被告萬文國(43歲,船長)持中國護照,今否認所有控罪,涉及的刑事毀壞罪由律政司檢控,兩張傳票則由海事處檢控。被告今由大律師宗銘誠代表。
控方將傳召18名證人,當中律政司將就刑事毀壞控罪傳召2名專家證人,海事處則將傳召1名專家證人。辯方表示將爭議部份事實證人,即船員的證供,涉船上運作及船長的責任。辯方另指,希望傳召一名海事專家證人,但現時「未確定,接觸咗幾位,未有正面回應」。
另被控2項海事處傳票罪 一涉沒足夠船錨
刑事毀壞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0月8日,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兩項海事傳票控罪,其中一項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即被告於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新新北極熊」號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第369S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另一項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散庭後,海事處代表於庭外回應傳媒指,該類船隻一般會有兩個船錨,而「新新北極熊號」事發時只有一個。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萬文國
控罪:刑事毀壞、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024、ESS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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