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大陸架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於2023年懷疑被本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Newnew Polar Bear)破壞,涉事船的船長早前在港被控一項刑事毀壞及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已向芬、愛兩國申請相互法律協助,需押後案件至9月下旬,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押後,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萬文國(43歲,船長),持中國護照,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即於2023年10月8日,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號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控兩項海事傳票控罪,分別為「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及「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今早開庭時,萬文國未有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下午,以讓萬申請當值律師服務。至下午再開庭,張官問萬是否已由當值律師代表,萬以普通話回答:「我拒絕了。」
內地被調查後 在港再被羈押
及後,控方指已向芬蘭及愛沙尼亞申請相互法律協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索取相關調查文件,兩地的有關部門已回覆確認收妥有關要求,控方因此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至9月26日,以待文件送達。萬文國反對押後,指事件已拖延「超過一年」,嚴重影響其生活及生計,又指船隻自2024年1月已在天津港停泊,他當時亦受中方當局調查,到香港後再被水警羈押,「不清楚事態發展」。
萬文國續稱,他不能負擔律師費,故希望申請法律援助。張官回應萬指,法庭不會為他處理法援,今早法庭已給予時間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惟被告自行拒絕,下次再提訊前萬可再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就控方押後申請,張官指案件於今年5月8日才首次在本港提堂,考慮控方須與海外當局溝通,認為押後時長適當,故批准押後。
萬另外被控的兩項傳票控罪,將一併於9月26日處理。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萬文國
控罪:刑事毀壞、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024、ESS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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