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21歲港大男學生涉於2021年大除夕在宿舍兩度非禮女同學,被告審訊時供稱他案發時在醉酒下「會錯意」,誤會兩人關係親密,「所以我就用我嘅下體䟴咗佢一下」。案件今(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指,被告只在工作天單對單與女事主吃過一次午飯,稱不上是約會,女事主發給他的訊息也毫無調情之意,難以得出事主令被告誤會的可能性,又指證據反映被告案發時神志清醒,拒納他以醉酒為辯解,裁定他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押後案件至9月3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潘啟堯(21歲)案發時為港大學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他被指在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X。
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決指,不論是基於女事主X抑或被告證供,法庭都看不見X令被告「會錯意」的可能性,被告事實上只與X單對單在平日吃過一次午飯,難被視為約會,而被告自己也在庭上承認兩人間沒有發生過特別事,即使X曾為他介紹兼職、查詢他宿舍保安安排,法庭同樣難以接受被告會因此誤會。對於被告指他案發時穿的短褲沒有拉鏈、不可能掏出陽具,鄧官指他檢視過涉案短褲,證實褲頭具彈性,可輕易拉伸,故拒絕接納有關證供。
拒納被告以醉酒辯解 事主證供清晰直接
鄧官拒納被告以醉酒為辯解,證據顯示他案發時仍能向X發出正確而清𥇦的Instagram訊息,他在庭上又能詳細憶述受爭議事件的經過細節,明顯與其辯解相違。鄧官又質疑,若然被告對X確有好感或愛意,又為何會用下體磨擦對方,令她感到不適?鄧官認為被告只是供述對自身有利的說法,內容不盡不實、記憶不可靠,而且不時修改證供,更增加辯方律師從未向X指出的案情,故拒納被告所有證供。
相反,鄧官認為女事主X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說法合符邏輯和常理,接納她全部證供。針對首次非禮事件,鄧官裁定被告用下體磨擦X臀部位置,其後拒絕離開X的房間,坐在牀上攬X的腰部,行為未經對方同意,明顯有猥褻意圖,裁定首項猥褻侵犯罪罪成。鄧官續指,後來被告返回X房間,一度問「如果我好大抽呢?」、「可唔可以幫我解決呀?」,並從褲內掏出陽具,其一連串言行明顯具猥褻意圖,雖然過程沒有身體接觸,但確實令X感到害怕,同樣構成犯罪,裁定被告第2項猥褻侵犯罪罪成。
鄧官下令先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所有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仍然適用,押後至9月3日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法庭: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鄧子楷
被告:潘啟堯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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