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21歲港大男學生涉於2021年大除夕在宿舍兩度非禮女同學,案件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供稱,她與被告案發時為宿生,兩人在迎新活動結織,她曾是被告的「組媽」,案發前一晚她即將搬出宿舍,被告等人為她舉行歡送派對,邊喝酒邊談天至翌日清晨,派對結束後,被告留在她的房間,趁她收拾物品,從後用下體頂她臀部,再上下磨擦,其後又攬她腰部,事主擺脫後要求友人帶被告離開,惟被告其後回來,關上房門後一度掏出下體,直至事主警告會大叫求助,被告始後退離開。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有機會「會錯意」,事主同意無法排除被告喜歡她,但強調自己有即時拒絕及多次出聲制止,對待被告只如一般朋友,「我唔知佢點諗,但係我嘅行為冇越過朋友嘅界線」。
被告潘啟堯(21歲)案發時為港大學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被指在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X。
事主感覺臀部被上下磨擦約3秒
獲頒匿名令的女事主X今在屏風後作供,供稱她和被告同為香港大學李兆基堂的宿生,在宿舍迎新活動中認識,她曾是被告的「組媽」。X憶述,案發早上前一晚,由於她將要搬出宿舍,包括被告在內的多名朋友在宿舍茶水間為她舉行歡送派對,眾人邊飲酒邊傾談至翌日清晨,「佢哋話未飲夠,但我話要執嘢,所以佢哋就提議喺我間房繼續飲」。X指,她因胃一直不好,喝酒容易作嘔,當晚沒喝太多酒,所以在收拾東西時仍然清醒。
X續指,部分人之後決定離開,剩下她、被告及男友人「Man」續留房間,而「Man」後來在床上昏睡。被告其後開始在房內踱步,問X「執嘢執成點」,由於X正在執拾內衣褲,遂表示不用他幫忙,惟被告繼續尾隨。X其後走近書桌,伸手取下層架上的書本,卻感受到有人從背走近,「喺背脊近尾龍骨、近pat pat(臀部)位置,有硬物輕輕頂咗我一下」,隨後她再感覺臀部被上下磨擦,維持約3秒。X供稱,她意識到是被告,並轉身質問「做咩呀?」被告就表示「你使唔使幫手呀?我想幫你咋嘛」。
事主曾致電男友望令被告知難而退
X之後要求被告帶「Man」先回房,惟被告拒絕離開,表示要幫忙執拾。X當下不知如何趕對方走,於是坐在牀上繼續執拾書本,惟被告又在她身邊坐下,並從後攬腰,X揈開被告再站起質問「做咩呀你?」X其後指着地下物件,要求被告將物品「揼出走廊」,她趁被告走出房門,將「Man」拍醒,表示被告「開始郁手郁腳」,著他帶走被告,被告回來後便與「Man」一同離開。X又表示,她認為被告沒有喝醉,指他當時步履正常、對答清晰。
X續憶述,被告之後再回到其房間,表示自己「漏咗隻杯」,X將杯交還後,被告堅持留在房間,並關上房門。X就要求他離開,惟被告就問「你好趕時間咩?好趕住交人咩?」X隨即致電男友,討論稍後見面安排,希望令被告知難而退,但收線後被告卻越走越近,再問「你今日好趕時間咩?如果我好大抽呢?」又說「你幫我解決咗先啦」。X怒視被告反問「你當我係咩?」惟被告沒有收斂,更從褲內掏出下體,X見狀高聲說:「我數三聲你好走喇,你唔走我即刻大嗌」,被告聞言問:「你係咪嬲呀?」X即開始倒數,被告始後退並說:「你唔會同其他人講㗎呵?」
認為被告要負上責任
X在被告離開後鎖上房門,再收拾一會後便出門與男友見面。X其後告知男友事發經過,但因當時仍感「好亂」,故沒有想過報警,也不知道應否再告知他人。直至2022年4月25日,即事發後約4個月,X在迎新組別聚舊活動上重遇被告,當時「仍然覺得好唔舒服」,她才鼓起勇氣向相熟組員透露事件,組員就問她有否想過報警,後來她再想清楚事件,認為被告要負上責任,故決定報警處理。
X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案發前她與被告結織4個月,她曾向被告和其他組員介紹兼職工作,亦曾與被告及其他人一同吃飯,以及問過被告宿舍保安的問題等。對於辯方指,這些相處已令被告認為兩人為親密朋友,X就強調「我唔係佢,佢唔知係咪因為呢啲事情覺得我哋親密」。辯方又指,被告派對期間一度離席,X曾發訊息問「你走咗?」可見X希望被告回來;X同意,但強調她同時有叫其他離開的人回來。
稱待被告只如一般朋友
辯方再指,被告誤會了自己與X關係,才會從後接近,無心下觸碰到X,由於X當下沒表現負面,被告才會上下磨擦;X一律不同意,不認為被告無心,並強調兩次觸碰緊接發生,她一開始未有意識,後來就即時轉身質問被告。辯方又指,被告從沒有掏出下體,最多可能曾要求X為他解決;X亦表示不同意。
X在盤問下同意,她無法排除被告喜歡她的可能性,但強調自己對待被告只如一般朋友,「我唔認為我有任何令佢會錯意嘅行為……我唔知佢點諗,但係我嘅行為冇越過朋友嘅界線」。
審訊明續。
法庭: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鄧子楷
被告:潘啟堯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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