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被指騙租津案開審 控方指憑私家車出入等紀錄 證明被告非居於報住物業 詐騙逾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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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2019至2021年間,訛稱已遵守「自行租屋津貼」相關規則,騙取租金津貼,遭廉署起訴一項欺詐罪,案件今(2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明知津貼計劃要求,仍向港大訛稱自己主要居於九龍塘物業,實情卻居於沙田九肚山的父母住所,騙取逾72萬元租金津貼。此外,被告私家車出入、使用隧道紀錄,顯示她經常出入及停泊在沙田,甚少出現在九龍塘物業,被告申請身分證時亦是以沙田物業為報住地址。

被告李雪菁(54歲),報稱任職副教授,被控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藉作欺騙,即向港大虛假地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以及相關入住規則,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上述租屋津貼所須支付的租金、差餉及管理費共逾72萬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致港大蒙受不利。被告今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

報住九龍塘物業 與父母同住九肚山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1992年8月開始受僱在港大擔任法律系講師,於2007年獲授予副教授職位,2011年開始兼任法學院副院長。被告於2005年起為其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物業,向港大申請「自行租屋津貼」,她於案發時段期間提交共24份索取津貼表格,獲港大發放72萬2400元。控方指,被告曾於2020年12月透過電郵向港大人力資源主任查詢津貼計劃要求,必然知悉申請人須以報住物業為主要居所,惟被告實情是居於沙田九肚山寶柏苑的物業,與父母同住,而非九龍塘物業,惟她從未向港大告知住址改變。

控方主要依賴家庭僱工、保安員等證供,證明被告不是居於九龍塘物業。控方另指,被告私家車出入紀錄、使用隧道紀錄,顯示她經常出入及停泊在沙田,甚少出現在九龍塘物業,而她於2019年5月申請身分證時亦是以沙田物業為報住地址。

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張志偉
被告:李雪菁
控罪:欺詐罪
案件編號:DCCC26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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