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頭條新聞》2020年2月14日播出的集數中兩個部分——「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同年5月被通訊局裁定污衊和侮辱警方等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其後就通訊局的裁定提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周家明2021年11月裁定「無品芝麻官」沒違反《守則》;「驚方訊息」則違反《守則》。港台工會和記協以及通訊局,分別就司法覆核的裁決提上訴,案件今(6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裁決。
通訊局一方陳詞指,《頭條新聞》是一個諷刺時事的節目,因此作出評論時,需要有一定的事實基礎,節目中主持說:「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暗示「醫護有口罩短缺原因,是因為警方有過剩的口罩」,認為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理解,會令合理的觀眾理解是陳述事實的內容。通訊局一方又指, 「驚方訊息」中,單是主持王喜身穿警察制服,從垃圾桶冒出來已構成對「警察」作為一種「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的污衊和侮辱。
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陳詞指,港台早前已提供一些新聞報道材料,以支持兩項涉案節目內容所述的事實基礎,如果內容本身屬扭曲或誇張性質,則無需要證明有事實基礎;「無品芝麻官」中所述的警方的口罩「大把有得剩」一定是誇張說法,而 「驚方訊息」中,「取消」或「完全停止」徒步巡邏是誇張,但當時警方因疫情而取消部分巡邏,是有事實基礎。
「無品芝麻官」裁定沒違守則 「驚方訊息」有違守則
與訟方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另一方通訊事務管理局。
涉案節目的部分為:
1)「無品芝麻官」中扮演醫生的主持人與另一角色投訴醫護罷工,指出醫護罷工原因是因為缺乏個人保護衣物,而另一角色則回應稱:「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司法覆核裁定沒違守則)
2)「驚方訊息」中,主持王喜身穿警察制服飾演「忠勇毅」,手及頸部包着垃圾膠袋,從垃圾桶冒出來,並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 ,及以普通話稱「趕緊加入我們」後,回到垃圾桶裏。(司法覆核裁定有違守則)
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通訊事務管理局陳詞指,認為《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因此須遵守《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第9章第17條有關對個人意見節目的要求,即包括第17(b)的「必須尊重事實,任何個人意見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以及第17(d)的「有需要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通訊局一方指須確保「節目內真實資料準確無誤」
陳樂信指,《頭條新聞》不只是一個諷刺性質節目,而是一個諷刺時事的節目,因此作出評論時,需要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守則》第1A條指明,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時事節目、個人意見節目等,「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陳指第1A條是適用於是次涉案節目的部分。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問到,就是次涉案節目的內容,通訊局認為哪一部分屬「事實陳述(fact)」需要查證,哪一部分屬「誇張(exaggeration)」或「諷刺(satirical)」的部分。陳樂信回應指,就「無品芝麻官」的部分(「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暗示醫療用口罩短缺是因為警方囤積口罩,就是屬需要核實真確性的內容。
將守則應用在「無品芝麻官」對白 官指「格格不入」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聞言則指,該段節目內容沒有如此提及,可能有些人會這樣理解,但這是否一定是唯一的解讀?關官續指,現時不是在處理誹謗問題,對於要將相關《守則》應用在「無品芝麻官」的對白上,感到有很大的困難,認為是「格格不入(one try to fit in a square peg into a round hole)」。
關官又指,指出有剩餘的口罩,不一定是有囤積口罩,問通訊局是否認為囤積口罩就是該句的事實部分。陳樂信重申,是「醫護有口罩短缺原因,是因為警方有過剩的口罩」,是通訊局認為節目是在指出事實的部分。陳又指,該句句子應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去理解,包括當時市民對警方有史無前例的不信任及敵意,以及新冠疫情下對口罩的需求。
王喜穿警服垃圾桶冒出 通訊局一方指對警污衊和侮辱
就着 「驚方訊息」中,主持王喜身穿警察制服,從垃圾桶冒出來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陳樂信指,單是扮演警察從垃圾桶冒出來,已構成對「警察」作為一種「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的污衊和侮辱。陳又指,節目指警方取消徒步巡邏,屬陳述事實方式,節目製作者有需要採取合理步驟去核實。
關官其後向陳樂信確認,通訊局的立場,是否即認為應首先看節目所提出的前設或現實情況,然後看看節目是否有將該些內容以事實方式表達(put forward as a fact),其後才分辨涉事內容哪一部分屬陳述事實,哪一部分屬誇張或諷刺性質。陳樂信同意。關官續指,因此通訊局的說法是,只要在節目所提出的前設或現實情況是以事實方式表達,則不論該些內容屬誇張或扭曲的性質,也須遵守《守則》第1A條有關「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的要求。陳樂信亦表示同意。
官問:「即使我在誇大其詞,也認為我要核實我的誇張說法?」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問陳樂信的意思,是否「即使你知道我在誇大其詞,你也認為我要核實我的誇張說法?」陳樂信表示,需以當時社會情況作判斷,涉案對白是在指警方有過剩口罩,而醫護則缺口罩,會得出「醫護口罩短缺原因,是因為警方有過剩的口罩」的言外之意(implication)。
區官又指,法庭似乎也要考慮,通訊局分析認為合理的觀眾(reasonable viewers)在一個諷刺性質節目,會認為節目內容屬事實而非意見,是否一個合理的分析。陳樂信表示同意。
首席法官潘兆初另指出,港台曾兩次邀請警方作回應,通訊局是否有考慮到港台有做到《守則》第17(c) 條的「節目應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的要求?陳樂信則指,雖然通訊局沒有在裁決理由仔細表達,但通訊局是有就此作考慮。
港台工會一方指當時節目聚焦疫情 非2019社會事件
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譚陳詞指,港台早前已提供一些新聞報道材料,去支持兩項涉案節目內容所述的事實基礎,但強調港台作為持牌人,是沒有責任要證明自己清白。譚又稱,如果內容本身屬扭曲性或誇張性質,則無需要證明有事實基礙。
譚俊傑指,「無品芝麻官」中所述的警方的口罩「大把有得剩」一定是誇張說法,對一個合理觀眾而言,「有得剩」是事實,「大把有得剩」則一定是誇張; 「驚方訊息」中,「取消」或「完全停止」徒步巡邏是誇張,但當時警方因疫情而取消部分巡邏,是有事實基礎。譚又強調,當時節目內容是聚焦在新冠疫情,而非2019年的社會動盪事件。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裁決。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區慶祥
與訟方: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通訊事務管理局
法律代表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大律師譚俊傑
通訊事務管理局:資深大律師陳樂信
案件編號:CACV579/2021、CACV58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