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1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生效,一名案發時19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他於2021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曾質疑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被告上月改認罪還柙,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3個月一星期。
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今在判刑時兩度強調,案發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第一天,以及特區成立紀念日,又認為涉案行為或引起他人效法,一同搶犯,導致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惟他接納被告的犯案行為僅維持5秒。至於本案經發還重審,裁判官指被告曾抗辯,請法庭駁回律政司上訴,最終法官陳仲衡裁定原審裁判官犯錯,案件經多重法律程序,認為被告的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百分之二十。被告聞判表現平靜,返回囚室時向親友微笑揮手。
被告李兆聰(案發時19歲),被指於2020年7月1日在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礙女警25799拘捕一名劉姓女子。被告於2024年8月22日承認一項「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之後被還柙至今天,於沙田裁判法院處理判刑。
被告今身處犯人欄中應訊,戴眼鏡、身穿白色T-shirt,身形高大健碩,精神不俗。
官向控方查問案發時在場警方人數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關注,案情顯示案發時有數以百計示威者,但沒提及當時警方人數,控方回應稱:「暫時冇呢方面嘅資料」,惟就遭鄭官指斥:「你暫到幾時?⋯⋯今日已經要判⋯⋯你畀到我就要考慮⋯⋯除非我又要再押後⋯⋯否則你就話畀我聽冇」。控方再回應表示沒有相關資料。
控方今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鄭官就不時停下片段,仔細形容畫面,包括路面鋪滿轉頭、示威者逃走等。控方就提及,被告涉及搶犯的情況,維持時間約五秒。在觀看片段後,鄭官先引述辯方陳詞指,被告於2001年出生,學歷為中六畢業、任運輸工人,辯方又建議法庭以9星期監禁作量刑基準,而被告原被判無罪,經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被告於重審案件未定審期前便認罪,請求法庭給予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指被告行為可能引起他人效法導致更大規模暴力衝突
鄭官判刑時指,涉案片段及截圖顯示,被告案發時衝向警員,嘗試營救一名劉姓女子、惟不果,被告旋即逃走,過程歷時5秒,又指當時警長已警告被告不要走近,惟被告沒有理會,繼續衝向該女子。
鄭官強調,案發當日除是香港特區成立的週年紀念日和公眾假期,更重要的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第一天,加上案發地是銅鑼灣時代廣場,屬國際地標之一、名店林立的購物區,不少市民會前往購物,案發時卻遭數以百計示威者佔領,示威者並展示「香港獨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以及做「51手勢」以表達「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令車輛不能使用街道,認為警方當時已展示藍旗,警告此屬違法集會,黑衣示威者卻揮動旗幟叫喊「黑警死全家」的侮辱性口號,一眾示威者包括被告逗留在行車道,阻礙道路,有人撐起雨傘,而被告在行車道遊走,並在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後發生本案。
他重申,案發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第一天,以及特區成立週年紀念日,當時社會動盪,被告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引起他人效法,一同搶犯,導致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不過,他接納被告的犯案行為僅維持5秒,決定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案件經多重法律程序 認為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百分之二十
至於本案發還重審的情況,鄭官指原審裁判官原裁定被告無罪,而律政司提出上訴後,被告提出抗辯,請法庭駁回上訴,最終高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錯誤考慮不應考慮的事項,下令重審。基於本案經上述多重法律程序,認為被告是次的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百分之二十,遂給予輕微少於百分之二十的扣減,而本案除認罪折扣外沒其他減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一星期。
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在返回囚室時,有旁聽親友向被告揮手,被告亦微笑和揮手回應。
原審裁判官認為涉案警員拘捕「不合法」非正當執行職務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6時至8時半,銅鑼灣時代廣場出現未經批准的集會和遊行,有數百名示威者霸佔行車路,揮動「香港獨立」旗幟及叫喊光時口號,警方兩度舉藍旗警告,其後展開掃蕩及發射胡椒彈,被告及劉姓女子隨人群逃走,劉在勿地臣街一處樓梯級跌倒,被一名女警制服,被告此時衝向劉身邊試圖將她拉走,有警員警告他不要搶犯及阻差辦公,被告逃走,最後在時代廣場附近遭截停及拘捕。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曾質疑,控方無基礎指劉姓女子干犯非法集結罪,又認為女警對劉的拘捕「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此外,一名警長向被告和劉發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並指警方在時代廣場地下商舖、花槽位置驅散人群,「做法值得商榷」,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
被告:李兆聰
控罪: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STCC283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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