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名男女被指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早前經審訊後,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除其中一人因精神狀況,被法官裁定不宜受審而罪名不成立外,其餘被告均被判「暴動」罪成,當中4人案發時僅得13至17歲,而案中年紀最輕、案發時僅13歲的女童,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法官下令為年輕被告分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把案件押後至7月27日求情及於8月2日判刑,其間各被告須被還柙。
8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張嘉棟(21歲,為案發時年齡,下同)、車房職員田倬行(25歲)、廚師顧嘉杰(25歲)、冼穎聰(28歲)、學生鄺煒心(17歲)、馬姓女生(16歲)、姚姓女生(16歲)及一名13歲女童。他們同被控在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其中顧嘉杰、冼穎聰和13歲女童另各被控在同日在無合法權限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顧嘉杰在開審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被裁定罪成。
被裁沒行為能力被告當庭獲釋 法官寄語續接受治療
就辯方曾爭議第4被告冼穎聰是否適合受審,法官王詩麗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裁定冼不宜受審,他被控的「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當庭獲釋。法官指,考慮3名精神科醫生供詞及辯方陳詞,同意冼是一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故未能將其當日個人作為集體暴動一部份,並在庭上寄語被告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至於其餘不認罪被告,法官王詩麗接納負責拘捕及認人的警員證供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考慮各被告身處在案發片段出現的時間、地點、衣著裝備,認為他們漠視警方警告,刻意留守現場,藉以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裁定他們「暴動」罪成立。而13歲女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
戴防毒口罩及攜急救用品 證明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指首被告張嘉棟戴上與一般示威者常配戴的口罩,雖然並非穿著黑色衫褲,但不代表他必然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因其行徑與絕大部份示威者相同。就第5被告鄺煒心及第6被告馬姓女生,法官就指她們專程到現場,並特意攜帶一般遊行示威常見裝備,例如3M灰色防毒口罩連濾罐、勞工手套等,鄺另攜有急救用品,二人亦帶備額外衣服可隨時替換,證明她們有意圖參與暴動。
而次被告田倬行,法官指他當日步出深水埗地鐵站後,在案發一帶逗留,其間經常觀察欽州街及警署發生的事,又與另一戴上口罩的男子傾談。當警署被不同光束照射時,田更與旁人一起舉手歡呼,表現興奮和雀躍。雖然田的父親稱田自3歲起患過度活躍症,常有手舞足蹈情況,惟法官認為,田眼見暴力行動時的雀躍表現,明顯是附和、鼓勵、支持示威者的暴力行動。
法官指女童有犯罪能力 非頑皮搗蛋搞惡作劇
法官續指,第7被告姚姓女生與有裝備的示威者集結在案發現場一帶,又刻意攜帶電筒到達現場,並持續地作出向警署照射的行為,表示她認同、附和、支持和鼓勵其他人使用雷射筆照射警署的行動。
至於第8被告、案發時只有13歲的女童,法官就認為她是一名正接受教育、接近14歲的少女,絕不可能認為警方的拘捕或驅散行動只是兒時「兵捉賊」的玩意,案發時的情況亦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和在搞惡作劇,因此裁定女童自知行為嚴重不當,是有犯罪能力,在案發時刻意穿上黑色衣服和戴上口罩,使用雷射筆照向警署,是在參與暴動。
不過,法官同時指出,觀乎女童整體行為,她使用雷射筆的意圖可能不是針對傷害他人,而純粹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築物,藉以製造更多光束向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表明是同路人,以鼓勵在場暴動人士,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攜有雷射筆作傷害他人之用,故裁定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控方透露,第5、6、7及8被告現時年齡均為21歲以下,全部被告在審訊其間或之前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代表第7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確認,被告因2020年年初干犯俗稱洗黑錢罪行,今年3月認罪後被判入更生中心,現正服刑。法官之後下令,為21歲以下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本月27日作求情,以及於下月2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柙候判。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王詩麗
被告:張嘉棟、田倬行、顧嘉杰、冼穎聰、鄺煒心、馬姓女生、姚姓女生及一名13歲女童
控罪: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法律代表: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大律師梁鴻谷大律師及鄧天麟
辯方:大律師林凱依、關文渭、黃宇逸、黎淑雯
案件編號:DCCC109/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