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案發時18歲的男生去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9個月,他不服定罪,今(25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無律師代表,開庭後呈上手寫紙張以補充理據,又指上月已準備好,但不熟悉程序,未有及早呈交,並向法庭致歉。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申請人大可詢問懲教署福利官,批評現時猶如「突擊」,更反問「咁樣係公平聆訊咩?」
申請人陳詞時質疑原審法官對其證供的分析,重申自己到現場拍攝交功課,與將照片用於作品集之目的一致,後者不是後來增添的說法。潘官就表明原審法官有權不相信其證供,又指申請人留在現場3小時,眼見現場兵荒馬亂、警方推進等,必然知道情況危急,「你唔好以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唔係㗎,有啲嘢我哋好清楚㗎,有冇於理不合,你個心係知道」。
潘官又重申,上訴不是爭議原審法官的證供分析,亦非作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而是挑戰法律觀點有否犯錯、定罪是否不穩妥等,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無可爭拗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申請人陳卓賢(案發18歲,判刑時21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及管有索帶。區院暫委法官葉啓亮去年1月12日裁定他暴動罪名成立,「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則罪名不成立,陳在同年2月被判囚4年9個月。
原審法官不信納申請人到場拍攝為交功課
陳在審訊時供稱,案發時於公開大學修讀電影設計及攝影數碼藝術學士一年級,他為交功課,於11月17日到油麻地一帶拍攝社會衝突照片。直至翌日,陳前往柯士甸拍攝示威者掘磚和拆鐵欄等情況,再到彌敦道及佐敦道交界,其間因催淚煙感不適,於是戴上防毒面罩,又有陌生男子走近為他洗眼,他從男子手上接過護目鏡並戴上。而當見警方從碧街跑出時,因驚慌而跑走,最終被撲倒在地制服。
葉官在裁決時指,陳最後呈交的功課是記者拍攝的照片,質疑他自打嘴巴;又質疑陳證供可信性,包括陳增添說法,指想趁大學一年級時多拍攝,即使無法用在功課上,亦可用於日後個人作品集;以及聲稱要拍下香港難得的社會運動,卻對當晚唯一幫助他的男子不深刻,更認為毋須拍下有關情景,批其行為與說法相違背。
批申請人若一早呈交可不用浪費法庭時間
陳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表示,已閱畢陳早前呈交的上訴理由,問陳有否補充,陳表示希望呈上補充文件,潘官即追問陳何時準備好文件,陳答指上月,但因沒法律代表故未呈交法庭。
潘官此時批評道:「你咪同你個福利官講囉,點解臨到聆訊突擊攞啲嘢出嚟呀?」陳於是向法庭致歉,自言不熟悉程序,惟即遭潘官質疑:「唔熟悉可以有人問㗎,有福利官可以問㗎,你又唔問,一直唔出聲,咁樣係公平嘅聆訊嚟嘅咩?」並明言答辯方亦有權閱讀和回應,指陳不應今天才呈交,「諗一諗都知啦,你成年人嚟㗎」,潘官之後在閱讀時又指「仲要寫到咁細隻字」。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即時閱讀該手寫文件,其間潘官再質疑,若陳一早呈交「就唔會有現在呢個環節」、「答辯人睇完都唔知可唔可以作出回應」,批評陳「每一分每一秒都喺度浪費緊呢個法庭時間」。律政司代表閱畢後,就確認可即時作回應。
官指上訴非爭議原審法官如何質疑證供
潘官然後着陳開始陳詞,陳表示他主要質疑原審法官的分析,包括原審不信納他到場拍攝做功課,又質疑他後來添加想把照片用於作品集的說法,強調兩者目的一致並非後加。至於原審法官質疑他沒拍攝為他洗眼的男子,他已在庭上解釋當日想作出宏觀記錄。
潘官就表明,原審法官有權不相信陳的證供,又指陳案發當晚8時到場,直至11時仍未離開:「你去到現場都見到兵荒馬亂㗎啦,有人掘磚等等,你講法係為咗交功課,去影相,影幾個鐘頭呀?根本上唔合理,冇人會信㗎呢樣嘢!」
陳遂指,他呈上的補充文件,正正解釋其功課是拍攝衝突前後的情況,潘官就質疑陳留在現場3小時,眼見警方防線推進,他必然知悉情況危急,「再影多2張、3張、10張都可以走啦」,重申「你唔好以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唔係㗎,有啲嘢我哋好清楚㗎,有冇於理不合,你個心係知道」;又表明原審法官有權作出事實裁斷,上訴並非爭議原審法官如何質疑其證供,「然後同佢作出沒完沒了爭拗嘅殿堂」。
律政司一方則表明反對申請,指原審法官已詳細分析為何不接納陳的證供。潘官再問律政司代表,會否同意陳今天所呈交的依然是駁斥原審法官對其的證供質疑,擴展他早前已交的理據;律政司代表同意,指即使加上剛才「再遞嗰兩張紙」,亦只屬補充。
潘官考慮後,認為陳的上訴並無可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潘敏琦
申請人:陳卓賢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60/2023(DCCC7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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