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黃大仙衝突男子暴動及拒捕罪成 申上訴力陳現場曾攙扶受襲警員 申請即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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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市民在國慶當日發起「六區開花」行動,其中在黃大仙,有大批示威人士於龍翔道聚集,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多人當場被捕,事後被控以暴動罪。其中一名案發時22歲的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拒捕罪成,判囚54個月。男子不服定罪及判刑,今(7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方力陳,男子一度攙扶受示威者襲擊後步履不穩的警員,直至對方安全回到同袍身邊,可見有可能只是到場「不分敵我」參與人道救援。

不過,處理聆訊的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男子跟警員最開始已「孖住行」,無法判斷他是否在攙扶警員,而警員接受盤問時已表明不同意自己當時曾被救助。彭官又直言,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法庭沒有空間考慮其他可能性,強調要考慮的是法律原則、常識運用及邏輯思維,「做法律嘅人就係咁……我哋唔係拍科幻片,邀請法庭想像咁、想像咁。」並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申請人麥浩偉(案發時22歲)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及拒捕罪罪成,被法官練綿鴻判囚54個月。申請方今力陳,麥浩偉在案發當日被制服後,一度揹住制服他的警員離開危險現場,再考慮從其身上搜出的急救用品,指麥有可能在場「不分敵我」作人道救援,惟原審法官不論在考慮定罪及判刑時,均沒有考慮這一點。

法官指警員作供表明不同意被救助 強調案件環境證據「壓倒性」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負責制服麥的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時,已表明不同意麥在救助自己,法庭沒有其他證據作有關推論;又指即使麥確實負責救援,惟作為示威者的救護員,也不是一個脫罪基礎。彭官強調,本案環境證據屬「壓倒性」,被告選擇不作供,原審法官沒有空間考慮其他可能性,「因為可能性可以係千變萬化」,強調法庭要考慮的是法律原則、常識運用及邏輯思維,「做法律嘅人就係咁……我哋唔係拍科幻片,邀請法庭想像咁、想像咁。」

申請方在庭上播片回應,指出警員當時有頭暈情況,因早前被其他示威者擊中頭部,解釋指麥用左手搭在警員左肩,再用右手捉住對方左手,扶著警員安全回到同袍身邊;而其中一段片段顯示,警員到達時步履不穩,最終不支倒地,申請人需由其他警員制服。申請方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時沒有考慮上述情節,判斷麥參與暴動的意圖,判刑時更對此情節隻字不提,認為救助警員一點應為減刑理由。

然而,彭官續質疑,麥跟警員兩人最開始已是「孖住行」,認為從片段中,無法判斷麥是否在攙扶警員;律政司陳詞時就強調,麥的行為只是將左臂跨過警員後頸,是否屬「善舉」也成疑問。申請方就重申,從影片中可見,警員明顯並非在押解被告,被告也不是中性的「扶」,強調當中「絕對有一個疑點」。

彭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最終即時駁回麥的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被告:麥浩偉
控罪:暴動、拒捕
案件編號:CACC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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