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賄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遭拒後銷毀證據 家長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判囚3個月緩刑18個月 助理校長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分享文章

屯門廠商會蔡章閣中學一名家長企圖以一萬元人民幣賄賂該校的助理校長,要求對方安排其兒子入讀中二,助理校長拒收賄款,但被指與家長商討銷毀有關行賄的證據,家長最終刪除有關的通訊訊息,兩人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助理校長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早前已認罪的家長,其案件今(2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聽從助理校長所言刪除通訊紀錄,低估了法律後果,她在助理校長的案件中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盡其所能協助控方,望法庭網開一面。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一般須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及早認罪,庭上作供時並無隱瞞,等候判刑期間在港須支付生活費用,未能賺取工資,判處她監禁3個月,緩刑18個月。

本案兩名被告為孔少丹(50歲,助理校長)及蔡鈺(38歲,會計文員,報稱地址為深圳市某住所),兩人被控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

孔少丹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獲裁無罪,蔡鈺早前則已認罪,法庭今處理其判刑,她獲普通話傳譯協助。

被告在助理校長審訊中出庭作供 盡所能協助控方

辯方今求情提及被告蔡鈺(現39歲)未婚,為內地居民,於深圳酒店工作,月入5000元,她與15歲兒子及母親居於深圳,兒子持香港身分證,並在港讀書,為跨境學童。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但保釋期間一度不准離港,在港逗留近5至6個月,付出龐大費用,其精神及經濟壓力相當大。

辯方指,被告去年11月19日已認罪,展露其悔意,在本案中,因首被告孔少丹「叫佢食飯」,並提及已向廉署報案,被告感到「好緊張」及「唔知點算」,最終聽從對方所言,刪除二人之間的通訊紀錄,她低估了法律後果,已受到很大教訓,「以後都唔會再犯呢啲事,唔會咁愚蠢㗎喇」。

辯方續指,被告一直表現合作,在孔少丹的審訊中有出庭作供,雖然對方最終無罪釋放,但她已盡其所能協助控方,望法庭網開一面,以緩刑處理本案。

助理校長無罪釋放 因與家長的討論內容不清晰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稱,孔少丹的審訊並非由他處理,但透過裁判官的筆記得悉孔少丹的警誡口供被剔除,法庭未有評論蔡鈺作供時有所隱瞞,而孔少丹之所以無罪釋放,在於孔少丹與蔡鈺之間討論的內容不清晰,以致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孔少丹有干犯控罪。控方確認法庭上述觀察正確。

鄧官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一般須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在本案很早階段已認罪,她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盡力向法庭提供協助,並無隱瞞,等候判刑期間在港須支付生活費用,亦未能賺取工資,故判處她監禁3個月,緩刑18個月。

鄧官向被告解釋,她本來需服刑3個月,惟法庭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本案屬例外事件,故判處緩刑,被告聞言以普通話回應:「明白。」

家長要求安排兒子入讀中二 支付1萬元人民幣遭拒收

根據廉署新聞稿,蔡鈺承認的案情指,案發時蔡鈺的兒子獲分配廠商會蔡章閣中學的中二學位(2024/2025學年),該校的助理校長孔少丹於2024年底審閱蔡鈺兒子的學歷文件後,要求他入學試合格,才可入讀該校中二,蔡鈺兒子拒絕應考,並獲安排入讀中一。

同年8月初,蔡鈺透過電話訊息,要求孔少丹安排兒子入讀中二,孔少丹其後基於學位情況,告訴蔡鈺只要兒子出席考試便可入讀中二,蔡鈺透過支付工具向孔少丹發送一萬元人民幣,孔少丹拒絕接受。

孔少丹於9月主動約蔡鈺到內地一酒店會面,期間告知蔡鈺,指廉署正調查她發送一萬元人民幣的貪污事件,廉署亦會聯絡她見面,故着她刪除二人先前所有的電話訊息,蔡鈺應要求照做。孔少丹又建議她不要到香港,以避免廉署調查。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蔡鈺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編號:TMCC2001/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