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虛構家人和家傭求診及濫開受管制藥物 時任伊院副顧問醫生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判160小時社服令及向醫管局賠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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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李志良於2015至2020年間,向未有求診的家人處方藥物,又向兩名病人處方過量藥物後,要求病人退回,並收集有關藥物交給同事、帶回家中或轉贈他人使用。李否認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2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受審,早前被裁定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案件今(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需就有關藥物向醫管局賠償20,000元。

辯方求情時指,醫委會紀律聆訊「好大程度」會參考本案判刑書,被告犯案時受精神狀態影響,「有潛質做個好醫生」,邀請法官「喺判刑書講清楚,向醫委會建議考慮容許被告繼續執業」。被告另涉一宗不小心駕駛案件,將於8月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

被告李志良(47歲),否認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2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經審訊後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全部罪成,法官林偉權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及驗尿報告,辯方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

辯方望法官在判刑書向醫委會建議 考慮容許被告繼續執業

開庭後,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先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將面對醫委會紀律聆訊,而聆訊「好大程度」會參考本案的判刑書,「唔會有約束力,但會好有說服力」。謝續指,被告於本案進行的三、四年間仍有執業,期間未有受任何批評,被告犯案時只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形容被告「有潛質做個好醫生」,邀請法官林偉權「喺判刑書講清楚,向醫委會建議考慮容許被告繼續執業」。

林官聽畢後指,本案本可判監,但考慮案情、求情及社服令報告後,認為其「過往成世人嘅行為有不是,都有是」,因此打算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林官另關注賠償問題,指被告自醫管局取走「為數不少」的藥物,涉數百樽Actifed Compound Linctus(ACL)及126劑精神活性藥物鹽酸哌醋甲酯(MTD),雖然藥物成本總數可能只有數千元,但「我哋都知道公營機構好多人手處理啲事……人手可以比件事仲貴」,因此估算被告需賠償20,000元,控辯雙方未有反對。

林官又透露,被告2024年有另外兩次事件導致被捕,當中一宗事件尚未判刑。辯方回應指,本案判刑後,另一案件將於8月在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則指,該案涉及不小心駕駛、刑事毀壞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謝隨即回應「刑毀我理解係一張紙」。林官稱「相信都唔係嚴重」,認為只是被告情緒未得釋放,又受酗酒影響。

官:被告服務醫管局期間工作認真,「看來是一位好醫生」

林官判刑指,被告干犯的控罪並非輕微罪行,惟案發在多年前,被告當時因精神健康問題,自控及判斷力轉差,因此犯下本案。被告自小有精神健康問題,未獲妥善處理下仍努力讀書至醫科畢業,並在醫管局服務超過22年,惟因本案需要辭職,被告在2024年末受精神科醫生診治後,病情受控,生活重上正軌,看來不會重犯,亦對犯事知錯及後悔。

林官續指,被告服務醫管局期間,工作認真,「看來是一位好醫生」,應該還有前途,可以專業知識服務社會,彌補過錯。被告需和前妻共同照顧家庭,負擔不輕,判監會極大影響被告及家人,認為本案可以社服令代替監禁,最終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服令,另需向醫管局賠償20,000元。

林官判刑後,向被告寄語指,「知道你仲有一宗裁判署官司」,希望他好好處理事件,聚焦工作、事業、家庭,「當然仲包括健康啦,各樣都處理好佢」。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林偉權法官
被告:李志良
控罪: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1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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