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還柙人士串謀冒簽法庭文件 六旬「探監師」認串謀偽造文書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還柙至8.30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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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6人,並起訴其中4名男女「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等罪,案件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中一名64歲、被形容為「探監師」的女子,承認所有控罪。案情指她為協助還柙中的被告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償,冒簽法庭傳訊令狀,懲教署透過錄音發現可疑對話,最後報警揭發事件。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雖患抑鬱症及不良於行,但仍獨力撫養兩名兒子長大成人,又指被告慣常探監,而探訪不認識的人之出發點,只為協助他人改過自新。辯方力陳被告只是基於對法律無知,心急下誤以為可為他人代簽文件,望法庭考慮事件情有可原,酌情輕判。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下令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把案件押後至8月30日判刑,其間被告續須還柙。

4名被告為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林明儀今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選擇承認所有控罪;其餘4人則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文件,將押後至10月5日再訊。

兩還柙人士向警方提民事索償 被告協助訴訟時限前簽傳訊令狀

林明儀今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張家俊及何卓為在案發時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並準備對香港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以索取賠償,稱他們於2020年3月8日被警員襲擊而身體及精神受傷害;根據法律要求,提出訴訟時限為3年,因此他們的訴訟必須在2023年3月7日或之前提出。而在2023年初,林明儀及次被告顏學健開始協助兩人準備民事索償。

案情續指,在2023年3月1日一次探訪中,張家俊明確要求次被告顏學健找「外面的人」替他簽署傳訊令狀,而他會確認該簽名是由他簽署,相關對話內容包括:「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係乜嘢樣㗎,咁簽返咪得囉,唔通我告佢哋,話佢冒簽呀」、「幫我潦,潦個超級潦嘅A」等;顏當時表示會與林明儀討論。

同年3月6日,林明儀帶同已簽署的傳訊令狀探訪張家俊,對話中張表示:「我授權畀你阿,係阿,我簽咗名阿」。同日,她亦帶同已修改並簽署的傳訊令狀探訪何卓為,並表示她已在修改的部份假冒了何的簽名。林修改及完成填寫兩份傳訊令狀後,協助二人把令狀交予法庭存檔。

懲教署經錄音發現可疑對話揭發事件

懲教署就透過錄音發現相關可疑對話,於是報警揭發事件。警方於6月6日拘捕4名被告。林明儀於6月7日獲警方保釋,翌日她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一名梅姓男子,要求對方向張家俊及何卓為傳話,指她已被捕,因此兩人必須堅稱傳令狀的簽名是由他們簽署;梅回覆指,他只會傳達「冇嘢講」的訊息。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指,林明儀探訪還柙中的兩名被告當日,其實已帶備傳訊令,要求對方親身簽名只屬「舉手之勞」,惟當日已是提出訴訟的死線,林明儀因為心急和對法律無知,誤以為獲授權的代簽具法律效力。辯方又強調「冒簽唔係隱藏,係好開放咁講晒出嚟」,望法庭考慮事件情有可原,又指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雖然有嚴重之處,但實際上被委托傳話的還柙人士,只將內容簡化為「冇嘢講」,沒有達致任何目的。

辯方求情指被告經歷兩個月還押對行為感悔疚

辯方力陳,林明儀本來希望「幫人幫到底」,但經歷兩個月還押後,心態經已轉變,對其行為感悔疚,選擇第一時間認罪。辯方又透露林的個人背景,她是單親媽媽,雖然患有抑鬱症及不良於行,但仍獨力撫養兩名兒子長大成人;而她慣常探訪獄中她不認識的人,出發點是協助他人改過自身,希望法庭考慮其個人背景、節省法庭大量時間等因素,酌情輕判,並將三罪刑期同期執行。

翻查資料,本案張家俊及何卓為同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根據案情提供的案件編號,張和何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稱被數名警員在警署非法毆打。

至於「口岸爆炸品」案,則排期於2024年8月開審,共8人被落案起訴,其中7人被加控《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當中包括何卓為及張家俊,一旦罪成可判囚終身;而該案所有被告現正還柙中。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林明儀、顏學健、張家俊、何卓為
控罪:串謀製造虛假文書、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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