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在台組織「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 3男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15歲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至本月底處理答辯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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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被指與在台灣成立的組織「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被控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當中包括一名15歲男學生,案件今(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透露15歲男生將會認罪,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教導所,並在被告年滿16歲之前判刑,法官郭偉健指索取報告需時至少14天,有關要求「似乎冇可能」,辯方最終接受法庭觀察。郭官安排本月31日處理男童的答辯及判刑,他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柙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一到16歲就轉交去懲教署看管」。

至於同案兩名成年被告,其案件則押後至11月27日,以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兩人同樣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3名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報稱學生)、陳泰森(26歲,報稱速遞員)及伍始東(25歲,報稱侍應)。首被告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泰森及伍始東正申請法援,今無律師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

他們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即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辯方透露男生無案底 被捕及起訴時仍是「15歲嘅年輕小子」

甫開庭,代表15歲男生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首被告現時15歲,仍然未滿16歲,希望法庭稍後提醒公眾人士,不要披露首被告的姓名,以免其權益受損。

馬表示,提供法律意見後,被告決定認罪,控方已準備一份案情撮要,將盡快把文件翻譯成中文,又透露本案關鍵證據來自首被告的手機及其社交平台帖文。馬亦指,首被告過往無案底,被拘捕及落案起訴時仍然是「15歲嘅年輕小子」,但本月將滿16歲,希望先處理其認罪及判刑,控方表明願意配合,得悉最快可安排下周二處理。

辯方力陳根據《國安法》量刑 首被告可獲減刑至3年以下刑期

此時,法官郭偉健關注,辯方是否認為法庭可於首被告年滿16歲之前判刑?馬坦言未必可以,但指根據《國安法》量刑三級制,本案的嚴重程度或屬第二級,首被告在被捕時和盤托出其參與,並交出其電話號碼。此時,馬望向身旁的控方,隨即表示「係咪真係和盤托出,可能(控方)有保留」,但首被告已招認其所用的社交平台及所發布的帖文,《國安法》第33條說明可減刑的情形,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馬希望量刑可「跳落下一格」,即判處3年以下的刑期。

郭官又詢問道:「你想爭取一個咩判刑?」馬回答「教導所」,郭官遂指,明白辯方想為首被告爭取最好,但索取教導所報告至少需時14天,故認為於下周二處理其認罪判刑,「似乎係冇可能嘅要求」;馬聞言後表示接受法庭的觀察。郭官亦指「你想被告嗰名唔出現」,但年滿16歲,其姓名就會被公開,馬則透露曾與控方商討,首被告年滿16歲後該如何處理,但不在庭上透露詳情。

郭官最終安排本月31日處理首被告的答辯及判刑,首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惟同時指「一到16歲就轉交去懲教署看管」。

根據《少年犯條例》20A條,任何人不得披露與該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未滿14歲)或少年人(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之姓名、地址、學校,或任何可識別其身分的資料。

另兩名被告今無法律代表 已申請法援正等候結果 官押後案件至下月再處理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陳泰森、伍始東,兩人今無法律代表,自行應訊。

郭官指,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來信,指需時3周進行資產審核,要求押後6周。郭官遂將兩人的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下午,以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兩人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15歲男童、陳泰森、伍始東
控罪:串謀分裂國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0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案件編號:DCCC1367/2025(WKCC305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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