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曾志健「健仔」在內的4名男子,涉沒有按照法庭指令出庭,去年7月在西貢北潭涌被警方重新拘捕,連同涉嫌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5人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涉10.1荃灣暴動、有份匿藏的24歲男子今(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揭,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一名陳姓男子在知悉被告等4人遭刑事檢控下,安排4人到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另僱用一名倉務員負責他們日常所需及安排匿藏地點。
辯方求情稱,被告潛逃的517日期間「過住不見天日嘅日子」,雖是咎由自取,但絕非自由自在、開開心心、嘻嘻哈哈、飲飲食食地渡過,而是承受巨大壓力、付出更大代價。案件押後至9月11日判刑,被告須繼續還柙。
被告去年7月重新被捕 至今還柙逾一年
被告馮清華(現年24歲),2021年起缺席法庭聆訊,及2022年7月13日再次被捕,一直還柙至今。
馮今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於2020年10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對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16歲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一腔熱血、誤以為可逃避法律制裁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吳宗鑾求情指,被告馮清華熱衷於運動,立志在運動教育上發展,已考取拯溺、游泳及羽毛球教練等牌照,案發時正在職訓局修讀運動行政學的高級文憑,因本案尚未修畢,但服刑後必定繼續其學業。
吳提到,馮犯案的因由與同類案件的被告並無二致,無非是一腔熱血,自以為「自己做嘅嘢對香港好」,最終以錯誤方式表達;此外馮為人純真,易受影響,誤以為可逃過法律制裁才作錯誤決定,當他重新被捕後,已向警方和盤托出,只望盡早服刑,早日與家人團聚。
法官問被告匿藏期間是否等同「軟禁」
吳援引「盧錦輝案」指出,該案被告潛逃40個月後重新被捕,除了原被控的入屋犯法罪外,另被加控不依期歸押,被告表明承認此罪,續否認入屋犯法罪,當法庭重新排期審訊後,被告卻在開審前4日表示承認兩罪。吳稱,本案被告馮清華潛逃時長為517日,相比案例少一半;而馮沒有出席的暴動審訊,另有其他同案被告受審,並無因其缺席而取消審訊,浪費法庭資源程度亦較案例低。
吳又指:「(被告潛逃)517日偷偷摸摸,講得比較誇張,過住不見天日嘅日子,唔敢出街,甚至要匿埋⋯⋯」暫委法官彭亮廷關注辯方是否意指馮在上述時段等同「軟禁」?吳稱「某程度上係」,馮承認是咎由自取,但絕非自由自在、開開心心、嘻嘻哈哈、飲飲食食地渡過該段日子,反之承受巨大壓力,付出更大代價。
吳又希望法庭給予馮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彭官聞言稱:「照畀三分一,(被告)咪可以喺潛逃行為(中)得益囉?」吳稱若法庭認為不恰當,辯方希望法官可給予「最仁慈嘅折扣」。
YT頻道「升旗易得道」安排4人尋求政治庇護
有關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提到,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16歲黃姓少年各自面對刑事檢控,並獲准保釋候訊,惟其後無按法庭命令應訊,遭法庭發出逮捕手令,如下:
被告 | 涉及案件 | 法庭發出逮捕手令日期 |
---|---|---|
馮清華 | 10.1荃灣暴動案 | 2021年2月11日 |
曾志健 | 10.1荃灣暴動案 | 2020年12月22日 |
王愷銘 | 6.12金鐘非法集結案 | 2020年10月28日 |
16歲黃姓少年 | 10.13將軍澳暴動案 | 2020年11月19日 |
案情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一名陳姓人士安排上述4人在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務求達到毋須面對法律程序之目的,另一被告葉豪(34歲,倉庫管理員)則與他人在附近把風,最後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要求4人離開。自此,4人在葉豪及他人安排下,匿藏在香港多個以葉或他人名義租用的處所,包括葵涌及荃灣區,葉等人同時負責4人的日常生活所需。
此外,「升旗易得道」相關人士曾向4人表示,正安排將他們偷運至香港管轄區外,4人亦曾錄製影片感謝頻道協助。
4人往北潭涌登船潛逃台灣前 遭警截停
及至2022年7月,4人與別名為「@Rico」的人協定,對方將提供船隻供4人非法偷渡離港,4人亦按安排付款,他們於同月13日早上由葵涌乘的士前往北潭涌,以便登船前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在北潭涌附近截停4人,馮嘗試掙扎不果,4人即場被捕。
馮在警誡錄影會面下稱,葉豪受聘於頻道「升旗易得道」,葉及頻道均知悉4人面對的處境,頻道向葉豪及他人提供金錢,以支付4人的日常開支,葉則負責安排4人在匿藏時的起居飲食。案發期間,葉豪為4人安排生活所需及提供協助,4人則接受上述安排,使司法公正受到阻撓及妨礙。
2019年十・一 荃灣海壩街被捕
暴動罪的案情則指,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3時半,約200名示威者在荃灣海壩街與啟志街交界築起路障、以助燃劑縱火等,警方在10分鐘後到場,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不果,雙方對峙長達20分鐘,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警方最終在下午4時展開驅散行動,拘捕包括馮在內的5人,原先在逃走約百名示威者重佔海壩街,因應形勢急轉直下,警方決定撤離,將5名被捕人士帶到安全位置移交刑事部人員。控方指稱,馮與其他參與暴動者各自及共同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構成暴動。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彭亮廷
被告:馮清華
控罪:暴動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案件編號:DCCC868/2019、DCCC96/2023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沈嘉琪
辯方:大律師吳宗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