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曾志健「健仔」在內的4名男子,涉沒有按照法庭指令出庭,去年7月在西貢北潭涌被警方重新拘捕,連同涉嫌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5人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涉10.1荃灣暴動、有份匿藏的24歲男子早前承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法庭接納被告不是潛逃的策劃者,不過潛逃期間他過着517如同軟禁的生活不屬減刑因素,「歸根究底,如果唔係得到被告首肯、應承及配合,就不會有窩藏、潛逃情況發生⋯⋯(這)完全是自己招致、招惹回來」。
被告馮清華生於1998年9月,干犯暴動罪時21歲,他於2022年7月13日再次被捕,當時23歲,直至今天判刑為24歲。
馮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於2020年10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對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16歲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被告在重新被捕後認罪 只享五分一認罪扣減
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暴動罪方面,就辯方提出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政治聯繫,並懷有特定政治目的而參與其中,亦無證據顯示他擔當領導者角色,其身上大部分為保護性質裝備,無證據指他造成財物損毀或令他人受傷,彭官同意上述所指,但指辯方似乎著眼於被告個人角色,忽略甚或迴避整個暴動的模式、參與人數、涉及投擲汽油彈的數量、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時長等。
彭官指,當日約200名示威者參與暴動,他們先後向警方投擲6枚汽油彈,至少兩次燃點雜物及助燃劑,期間有人敲打金屬吶喊助威,激勵示威者前進,警方因而需要撤退,參照同日發生的案件判刑(DCCC 868/2019),當時法官練錦鴻以監禁4年半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彭官直言以是次暴動規模、人數、嚴謹組織等而言,理應可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惟純粹為維持量刑一致性,決定同樣採納4年半的量刑起點。
扣減方面,彭官指若在被告缺席審訊、潛逃後重新被捕,「被告情況比起在審訊首日認罪的被告還要更差」,若給予全數三分一扣減,實屬於理不合,案例顯示被告可獲少於五分一扣減,但考慮被告過往良好背景、沒有案底,法庭不打算削減這五分一扣減,而經扣減後刑期為43.2個月,法庭決定捨棄該0.2個月,就此罪判處被告監禁43個月。
被告受唆擺窩藏潛逃 官指「完全自己招惹回來」
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而言,彭官接納被告不是行動的策劃者,從他向警方提供的資料看來,他確認受唆擺或慫恿而決定窩藏潛逃,不過,法庭並不接納他在這段期間承認的一切,包括如同軟禁的517日生活為減刑因素,「歸根究底,如果唔係得到被告首肯、應承及配合,就不會有窩藏、潛逃情況發生⋯⋯(這)完全是自己招致、招惹回來」。
彭官另參考了暫委法官王興偉處理的「12港人」案,王官考慮了該宗控方首度對潛逃海外人士控以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件,且被告們在內地已就非法闖入中國水域服刑完畢,終採納15個月監禁作為起點。彭官指,因被告尚未登船已被截獲,後者情況不適用於本案,但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決定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給予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10個月。
彭官稱,為反映被告罪責,同時不會令其總刑期過重,下令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的5個月與暴動罪(判監禁4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年。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彭亮廷
被告:馮清華
控罪:暴動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沈嘉琪
辯方:大律師吳宗鑾
案件編號:DCCC868/2019、DCCC96/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