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市民於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發起遊行抗議,其中9人被控暴動等罪,7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僅16歲、患有焦慮症的女生,在開審前選擇認罪,辯方早前求情,表示被告望被判入教導所,惟懲教署報告則指,被告須服用焦慮症藥物,並會出現專注力問題,認為不適合進入教導所;法官之後下令索取進一步報告,結果同指女生因服用重劑量精神科藥物,認為她無能力跟從教導所的培訓。案件今(18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法官同意兩份報告均清楚指出,被告不建議判教導所的原因,認為判入教導所會令被告未能達致拘留目的,不合符被告和社會整體利益;經考慮案情、被告案發年紀及情緒問題等後,判被告監禁31個月2星期。
暫委法官梁嘉琪今在判刑前,覆述被告曾姓女生(案發時16歲)的背景,指她現年20歲,過往沒有定罪紀錄。被告在基層家庭成長,為家中獨女,其父任職保安員,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近年患罕見疾病卧床,需要他人照顧。被告修畢創意及藝術基礎證書後,曾回母校實習,累積工作經驗。其書院老師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對藝術及哲學充滿熱誠,學習及為人處事認真,是難能可貴的學生,又相信被告是受社會情緒困擾及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父親的求情信則透露,她自小學起患有抑鬱症、焦慮症和社交障礙,其思想單純,易受媒體影響。
被告8歲被診斷出情緒紊亂 患抑鬱及焦慮症持續至今
梁官續引述被告的醫療報告,指被告8歲時被診斷出情緒紊亂,中三時因受同學欺負而對上學感有壓力,亦曾有自殺念頭;其後被確診患上廣泛性焦慮及恐懼症,需定期覆診及服藥,現有持續的抑鬱及焦慮症。
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提出,被告望被判入教導所,惟梁官今判刑時指,第一份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拘留在教導所,因其服用的藥物有一系列副作用。不過,由於辯方認為法庭在判刑時,需恰當平衡罪行嚴重性及被告的需要,望判刑可偏離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法庭遂下令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
兩報告均指被告不適合進教導所 服藥後無能力跟從培訓
然而,新一份的報告同樣認為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判刑,又指被告服用的重劑量精神科藥物,會使她專注力下降、煩躁、失眠等,從而沒有能力跟從教導所的培訓,包括密集的補充練習、教導或職業訓練,亦不能從中獲得裨益。梁官豪遂認為,報告已清楚指出被告不建議判教導所的原因,指若判被告入教導所,會令被告未能達致拘留目的,不合符被告和社會整體利益,因此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
法官又指,本案發生在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當時香港持續有示威事件,而本案的暴動歷時42分鐘,發生路段大部分為三或四線行車線,當日整路段交通完全受阻,有示威者拆毀鐵欄,以雜物築成路障,有人曾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亦有人投擲多枚汽油彈使其著地焚燒。警方需發射催淚彈逼退示威者,又指若不是警方作出推進,示威者亦無意散退。
考慮被告認罪及情緒狀況 法官酌情減刑6個月
梁官遂以5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預審時認罪可獲扣減12個月2星期的刑期,另因她案發時的年紀,以及年輕時被診斷出情緒問題,酌情再減刑6個月,即總刑期為31個月2星期。
曾姓女生在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罪,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同案其餘8名被告,包括謝芷盈(現年26歲,下同)、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高家慧(21歲)、13歲男生(現17歲)、蘇家揚(20歲),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除高家慧外,其餘被告均在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3人被判入教導所,其他人則被判監50至51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梁嘉琪
被告:曾姓女生
控罪: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案件編號:DCCC283/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