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游說青年認企圖販毒 「師爺」陳強利今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求情稱無證據顯示為主腦 官質疑參與度不低押後9.1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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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馬家健原被控企圖販毒罪成被判囚23年,但在服刑5年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事件同時揭發律師行「師爺」陳強利涉嫌游說馬認罪,陳連同當日曾代表馬家健的大律師張曉惠,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強利今(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案情透露,馬家健當日向友人借出地址代收包裹,被捕後得悉內藏危險藥物,馬及友人本雙雙被起訴,惟陳強利就向馬提出「一招一放」策略,以認罪換取控方釋放同案另一被告;另又着馬按「講稿」作供,訛稱實際上自己是在另一人指使下收取包裹,案件交付至高院後,馬申請撤回認罪答辯獲批,但最終被定罪及判刑。

辯方今求情指,當日控方並非基於代表馬的大律師張曉惠所撰之律師信而決定撤控,而馬家健最終沒認罪,僅在受審後被定罪,慶幸被告所為,沒有對案件造成實質影響,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主腦,惟遭法官張潔宜質疑「佢(陳強利)嘅參與程度都唔低」,並把案件押後至9月14日判刑,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柙。

被告過往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 8項與不誠實相關

被告陳強利(現60歲);庭上透露陳學歷為預科,曾在多間律師行任職,包括鍾卓生律師行、丘煥法律師事務所、賴文俊律師行。他他自1982年起共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8項與不誠實相關,包括搶劫、企圖搶劫及入屋犯法罪。

陳今在庭上承認於2017年1月27日至11月21日期間,與馬家健一同串謀其他人妨礙司法公正,即關於香港海關案件編號CID/2/104/16販運1,185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虛假地表示洪智謙從沒要求馬家健收取包裹,以及陳述洪智謙並不涉案。

至於同案被告、33歲大律師張曉惠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將於10月5日開審。

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作為沒對案件造成實質影響

控方今讀畢案情後,法官張潔宜關注控方對洪智謙撤控的決定,是否與馬家健的認罪協商無關,獲控方確認。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求情稱,控方並非基於案發時代表馬家健的大律師張曉惠所撰之律師信而決定撤控,又指馬家健最終沒有認罪,僅在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過程中亦沒有向海關補錄口供,表示慶幸被告所為,沒有對案件造成實質影響,同時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主腦。

不過,法官張潔宜聞言即稱:「即使冇證據顯示,佢嘅參與程度都唔低。」辯方同意指「主要係佢講嘢」,續指被告現已年屆60歲,患有缺血性心臟病、肝病等須持續覆診,又指被告在事件過後將退休,重犯風險可謂微乎其微,還柙約兩年間已深切反省,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冀法庭予以輕判。

馬被捕後得知包裹內藏危險藥物 被告稱由馬父聘請於法院首次見面

控方案情指,馬家健約於2013年因工作緣故認識洪智謙,約2016年7月,洪要求借用馬的住址收取包裹,獲馬同意;同年10月,洪指示馬不要簽收包裹,並等待郵局發出取郵通知卡,才將郵卡轉交洪,當馬收到郵卡後,再按洪的指示,到港鐵站與洪的朋友交收。

及至同年11月3日,馬因涉嫌販運危險藥物被海關上門拘捕,並在調查期間首次得知,包裹內藏有危險藥物。他在警誡下稱自己僅按洪的指示辦事,否認對包裹內容知情。馬及洪在兩日後被起訴販運危險藥物罪,馬申請保釋被拒。

案情續提到,馬家健在2017年1月27日上庭前,首度與自稱為鍾卓生律師行刑事訴訟部主管的陳強利、大律師張曉惠及一名女文員在法院見面,陳當時稱自己是由馬家健的父親聘請,馬遂簽下授權書,延聘鍾卓生律師行為法律代表。當時馬打算申請保釋,惟陳稱涉案危險藥物數量太多,成功機會很微。

被告各馬提出「一招一放」 游說對方獨力承擔刑責

同年3月3日上庭前,陳向馬稱其案件沒有可爭辯性,且無勝算,但指洪有機會辯護成功,首度向馬提出「一招一放」,表示若然馬選擇認罪,洪便可以獲釋。陳並向馬游說,指案件牽連洪對馬並無好處,反之由馬獨力承擔刑責,案情嚴重性會較輕,有望被輕判,而認罪亦可獲減刑。

不過,馬表示自己不想認罪及被判監,強調僅被洪指示收取包裹,惟陳就稱事已至此,着馬考慮清楚,在場的張曉惠就沒有向馬提供任何意見。馬隨後簽署一份電腦打印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提到他獲張曉惠提供法律意見後決定認罪,但前提是控方須不提證據起訴洪,聲明書之後被陳取走。

張曉惠未獲指示下去信控方作認罪協商 被告提供「講稿」著可按此作供

及至3月9日,張曉惠跟一名男律師到壁屋懲教所與馬會面,並指示馬在白紙上抄寫文件內容,澄清自己並沒有受任何人指示收取包裹,不懂法律的馬為減刑而抄寫文件作為「手寫指示」。6日後,張在未獲馬的指示下,去信控方指若控方撤銷對洪的控罪,馬將會認罪。

同月17日聆訊前,陳再將一頁「講稿」交給馬,指示馬記下内容,以便海關再次錄取口供時,馬可按此作供。有關「講稿」內容的大約意思,為馬早前指稱受「阿謙」指示收取包裹,原因是「阿謙」欠債未還,實際上自己是受「強哥」指使。而控方當日在庭上就修訂控罪,改為只控告馬一人。

馬家健服刑5年後始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案件之後在2017年4月至8月間,在東區裁判法院先後4度提訊,其中馬在6月簽署聲明書,表示決定認罪及同意控方案情,而由即日起,馬由張、丘煥法律師事務所代表。及至8月28日,陳再次要求馬簽署聲明書,談及馬的認罪決定須在控方不起訴洪的前提下才屬有效,裁判官當日在庭上,下令案件交付至高院處理。

不過,案件於2017年11月在高院開庭時,馬表明欲撤回其認罪答辯,並解聘法律代表。事隔近一年,高院在2018年12月批准馬的申請,案件續踏入審訊程序,陪審團在2019年4月以5比2大多數,裁定馬被控的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馬被判囚23年。馬在服刑5年後,至2021年7月,才獲上訴庭裁定其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時序表

日期發生事件
2017年1月27日(首次會面)陳強利向馬家健稱自己由馬的父親聘請,又表示涉案危險藥物數量太多,成功申請保釋機會很微
2017年3月3日(第二次會面)陳游說馬獨力承擔刑責,首度提出「一招一放」,指可減輕案件嚴重程度,認罪亦可獲減刑
2017年3月9日(第三次會面)張曉惠到壁屋懲教所與馬會面,指示馬抄寫文件,澄清自己無受人指示收包裹
2017年3月15日張曉惠未獲馬的指示下,去信控方作認罪協商,稱若控方對洪撤控,馬便會認罪
2017年3月17日(第四次會面)陳在聆訊前將一頁「講稿」交予馬,着馬記下以便海關再向他錄口供,內容提到馬之前指控「阿謙」指示他行事,原因為對方欠債未還;同日,控方在庭上將控罪修訂為只控告馬
2017年4月至8月間馬兩度簽署聲明書表明認罪,而有關答辯須在控方不起訴洪的前提下才屬有效
2017年11月21日馬在高院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並解聘法律代表
2018年12月11日高院批准馬的申請
2019年4月16日陪審團以5比2大多數裁定馬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
2021年7月22日上訴庭裁定馬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張潔宜
被告:陳強利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
案件編號:DCCC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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